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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03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已经2022年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1 日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州退役军人局)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2022〕—22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云退役厅字〔2022〕3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州退役军人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三条 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四条 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程序正当原则。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裁量程序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相关执法科室和单位行政处罚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局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为行政处罚审核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州退役军人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发生后,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机构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时,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全面具体告知。
第十八条 审核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对于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审查:
(一)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二)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合理;
(三)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准确地告知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四)执法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予以研究采纳,没有采纳是否提出充足理由。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机构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并会签后,报送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它特殊案件,应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裁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结合本规定、《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事项 名称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对违反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对违反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对违反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4.《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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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等包容性监管措施,责令接收单位限期改正。 |
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
【减轻处罚】对接收单位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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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改正的。 |
对接收单位通报批评,接收单位是企业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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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等包容性监管措施,责令接收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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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
【减轻处罚】对接收单位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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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改正的。 |
对接收单位通报批评,接收单位是企业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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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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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等包容性监管措施,责令接收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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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
【减轻处罚】对接收单位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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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限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改正的。 |
对接收单位通报批评,接收单位是企业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
1.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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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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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退役军人局无可从轻的行政处罚类型 |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
1.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3.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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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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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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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退役军人局无行政强制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