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22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2022817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822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救济渠道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鉴定结果等信息

(二)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政务网站公开;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撤下公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公开信息的科室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的要求,由产生行政执法信息的执法科室负责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由产生信息的执法科室提出、办公室审核(包括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报办公室、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上载到相关平台。

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弄虚作假的、未在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制度发文之日起行。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定,结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负责对本机关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移交安置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褒扬纪念科等执法科室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档案管理。

  执法科室应当通过文字、电子、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系统或者办案系统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的主要载体。执法科室应当确保录入业务系统和办案系统的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规范。

  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情况;

(十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三)执法科室审核情况;

(十四)法制审核情况;

(十五)集体讨论情况;

(十六)审批决定情况;

(十七)送达情况;

(十八)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十九)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执法科室在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执法科室指定的人员,由指定的人员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储存器中。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任何人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十  调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经局领导批准。

本局执法科室以外的其他科室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执法科室的分管局领导批准。

外单位或人员调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经局长批准。

执法科室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十  制度发文之日起行。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未经法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批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会同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移交安置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褒扬纪念科等执法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2.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4.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5.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6.执法科室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的,可以要求承办的执法科室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退回。

  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期限内。

第十条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科室,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科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科室,执法科室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报州司法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进行法制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制度发文之日施行。


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州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