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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向优抚对象索贿 被判受贿罪
作者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03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W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为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复核发放优抚金的过程中,向优抚对象卢某、陆某、沈某1、王某2、李某1、罗某2、陈某、龙某索取贿赂款共计7.3万元。具体如下:
1.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B乡街上的卢某批得2万元人民币的建房补助款后,被被告人赵某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2015年3月中旬,赵某通过沈某2把人民币1万元还给了卢某。
2. 2012年年底的一天,B乡某村的王某2、沈某1各批得2万元的建房补助款,后被告人赵某向王某2的儿子王某1、沈某1各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2015年3月中旬,赵某的兄弟赵某1向王某1退还了人民币1万元,向沈某1退还了人民币1万元。
3. 2012年年底的一天,B乡某村的陆某批得2万元建房补助款后,被告人赵某向陆某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
4. 2013年4月的一天,B乡某村的龙某批得2万元的建房补助款后,被告人赵某向龙某索要了人民币0.7万元。
5.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B乡某村的罗某2、陈某、李某1各批得2万元的建房补助后,被告人赵某向三人各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收到2.6万元。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被传唤到案。在到案前赵某退还优抚对象索贿款3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向他人索取贿赂7.3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并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索贿,应当从重处罚。部分退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因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赵某利用手中职权向优抚对象索贿,破坏了国家的优抚政策实施,侵害了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打击此类刑事犯罪,对有效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践行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