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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老汉冒充烈士子女骗取抚恤金近3万元,被判刑
作者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22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1日,L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冒充烈士子女骗取抚恤金的刑事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老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回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70多岁的崔老汉,家住L县A镇,2012年2月份,他得知民政部门登记审核烈士子女并对烈士子女发放补助金,于是冒充烈士崔某某(1946年12月牺牲)的儿子申请领取补助金。自2012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崔老汉共计骗取抚恤金2.8万余元。目前赃款已经退还,并于2021年1月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崔老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犯罪时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崔老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链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三、案情警示
新中国的建立,离不开无数革命先烈的奉献和牺牲。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给予烈属们最大的关爱和帮助。可崔老汉,得知烈属可以领取补助金后,便冒充烈士遗孤,领取补助金长达8年,情节十分严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抚恤金,对国家的抚恤政策造成了破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依法打击能有效震慑类似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法律尊严。
转载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