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投促发〔2023〕5号
州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上海联络处,各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西双版纳州投资促进局驻外机构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投资促进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投资促进局驻外机构
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州投资促进局驻外机构考勤管理,增强驻外人员组织纪律观念,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州关于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请销假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一)各驻外机构上下班时间参照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得喧哗吵闹,不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
二、考勤规定
(一)上班期间实行签到考勤制度,日常考勤包括在勤、请假、迟到、早退、旷工、法定休假、带薪年休假等。
(二)驻外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考勤管理。考勤管理员要做好考勤数据统计,每月第一周例会上通报上月出勤情况。驻外人员有异议的可在通报当日提出,由考勤管理员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由办公室存档,作为当月差旅费报销或伙食补助费发放以及年终考核依据。
(三)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签到制,无故不参加学习视为旷工。
三、请销假规定
(一)驻外人员需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等,必须书面呈报请假条,并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手续为: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请假5天(包括5天)以下的须经驻外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向局办公室报备;5天以上的须经驻外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局长签字批准。驻外机构负责人请假的,须报请局长签字批准,并按照请销假规定程序报备。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报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按照旷工处理。
(二)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等;其余请事假、法定休假、带薪年休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驻外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请销假情况按有关规定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本制度由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双版纳州投资促进局驻外机构请销假审批表
附件
西双版纳州投资促进局驻外机构
请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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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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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科室)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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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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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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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外出)期间代 本人工作的同志 (含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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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机构负责人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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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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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外出返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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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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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批结束后,按有关程序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