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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关于进入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 标本采集等活动的规定(试行)
来源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26
为进一步规范进入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开展科学科研观测、监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的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以下简称“管护局”)的管理,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管护局。
(一)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按程序向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申办行政许可,持行政许可、活动计划等资料向管护局备案后方可进入。
(二)禁止在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进入。
(三)实验区严格登记备案。需进入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护局提交活动计划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备案后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进入保护区实验区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护局和运营机构的管理。进入保护区实验区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的方法以具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为准。
二、管理规定
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管护局的管理。
(一)禁止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禁止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生火、烧烤、野餐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排污排废、乱扔和倾倒垃圾。
(四)禁止携带外来生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在保护区安放纪念标志,未经批准同意,禁止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六)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爱护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不得采挖野生植物、采花摘果和擅自采集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不得投喂野生动物。
(七)若进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措施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入前与保护区管护局签订自律承诺书,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保护区管护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若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进入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办理流程
进入保护区核心区需事先取得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持行政许可、活动计划等资料向管护局备案后方可进入。
(一)受理条件
1.项目须是国家、省、州级。
2.项目必须在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要符合保护区保护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总体规划。
4.采访拍摄等活动需经州委宣传部同意。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外籍人员需提供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证明。
7.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需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8.若需采集省级、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标本,提供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9.一项目一申请,不允许多个项目合并申请。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提供 要求 |
份数 |
材料形式 |
要 求 |
01 |
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说明活动的内容、人员、组织形式等情况 |
02 |
项目计划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项目内容含进入保护区人员、次数、时间、地点、线路(区域)、调查方法和功能区等 |
03 |
项目必须进入保护区开展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说明项目为什么必须进入保护区开展,为什么不能在保护区外的天然林开展。 |
04 |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申请人员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外籍人员需提供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证明 |
05 |
项目来源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资金来源等情况 |
06 |
自律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管护局资源保护科领取 |
07 |
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行政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事前向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 |
08 |
标本采集目录 |
原件 |
1 |
纸质 |
提供采集物种名录和数量,若需采集省级、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标本,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项目开展流程
1.提交申请。
2.进入缓冲区的项目,如有必要,管护局组织专家论证。
3.管护局出具出入证。
4.申请人到管护所备案。
5.同管护站(片)商定具体行程。
6.在保护区工作人员监督下开展活动。
7.项目结束离开保护区时向管护所报备。
8.项目结束后向管护局提交成果副本。
(五)相关管理要求
1.项目参与人员须身体健康具备野外作业能力,严格控制进入保护区的人数,非必须进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2.进入保护区人员要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批准的时间、区域和活动内容开展活动,杜绝可能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3.申请人提前了解活动区域内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规律和特点,以及其他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携带可靠的通讯、急救等装备,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4.规范标本后期管理,明确存放的地点,标本仅限于科研用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带离中国。
5.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活动成果主动提交保护区管护局,若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时间延长或中途停止的,则待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
6.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段内拒绝进入保护区开展相关项目。
7.严禁将手续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作废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段内拒绝进入保护区开展相关项目。
8.属地管护所要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确保进入人员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9.属地管护所要派出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活动的开展。
10.属地管护所按要求做好相关登记。
五、业务联系电话
0691-2122107。
六、本规定由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办理流程
2. 自律承诺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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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需采集非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标本,请提前将拟采集物种名录和数量送自然保护区审查批准;若需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标本,需提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采集证、猎捕证。
附件2
自律承诺书
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兹有 单位(个人) 到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片区 □核心区 □缓冲区 □实验区 开展 工作,活动期间特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团体)将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批准的时间、区域和活动内容开展活动,杜绝一切可能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自觉接受和服从保护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本人(本团体)已经提前了解了活动区域内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规律和特点,以及其他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每次进入保护区至少2人以上同行,并携带可靠的通讯、急救等装备,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三、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依法采集的标本等原始材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带离中国。
四、每次进入保护区,持相关证明到保护区管护所登记进入保护区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人数、预计工作时间、撤出站点等信息,离开保护区时到管护所登记离开时间。
五、不干扰野生动物的休息、取食、繁殖等活动,不捡拾任何死亡或伤病的野生动物,不遗留废弃物,不非法采集各类标本或样品;积极向保护区工作人员提供异常野生动物的信息。
六、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活动成果主动抄送保护区管护局备份,成果提交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材料提交邮箱:baohuke2122107@163.com,请备注准入证字号,联系电话:0691-2122107)若因客观原因项目进行时间长或中途停止,则将此次部分研究成果抄送,待后续完成后再抄送完整成果。(成果必须与准入证号相对应,如不提交成果副本,保护区管理部门将不再为其办理保护区准入许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5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8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1条第二款: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