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8个方面有新变化

作者 :冯宁娟 马萱 杨南 来源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16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生态保护决策部署,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西双版纳州新修订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施行。在新修订《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上获悉,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修订幅度大、修改内容多,在结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等8个方面有新变化。

  调整了结构。修订后的《条例》结构由原来的章节式调整为条款式,对所有条款进行了逻辑排序和内容归类,删除了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重复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或不宜在条例中界定的条款,与时俱进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条例》结构更加合理清晰,内容更加科学具体,更加符合西双版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修改了立法依据。删除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重新界定了适用范围。《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大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把“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修改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本条例”。

  完善了原则要求。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是“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永续利用”,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强调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明确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应职责;明确了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州、县(市)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修改完善了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修改了禁止性行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十种禁止性行为,对原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严守生态文明建设底线标杆,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强化了环境保护。针对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情况,把原条例“毁林”的禁止性行为修改为“毁坏林木”,明确了“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毁坏林木等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的规定。

    细化了管理权限。对申请进入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开展相应活动的审批权限、程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