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评选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西农发〔202128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肥料)经营门店管理,推动农药(肥料)经营门店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农药(肥料)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有效整治我州农药(肥料)经营门店小散乱现象,现将《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店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21824





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评选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药(肥料)经营门店管理,推动农药(肥料)经营门店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农药(肥料)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有效整治农药(肥料)经营门店“小散乱”现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的评选与监管要求。适用于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评选与监管活动(仅从事农药(肥料)对外贸易、仅经营家用卫生杀虫剂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是指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农药(肥料)经营活动,并根据农药(肥料)经营的显著特征和当地农药(肥料)使用者需求,在人员素质提升、产品质量管理、使用指导、纠纷处理等方面工作突出、得到广泛认可,对其他农药(肥料)经营者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的农药(肥料)经营者。

  坚持自愿申报、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店的申报、评选和监管等工作。

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统筹兼顾坝区和山区,县、乡(镇)级农药(肥料)经营门店等因素,进行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合理布局应当突出对农药(肥料)经营者的专业技能与服务成效的评价农药(肥料)批发与零售分类开展评选。

  第  示范店评选工作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布、授牌。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示范店评选工作由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评选专家库;组织开展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的宣传、培训、监督与服务工作。

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店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对本区域示范店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  示范门店评选标准

第七条  申请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农药(肥料)经营证照齐全,且已从事农药(肥料)经营3年以上;

2.有良好的开展农药(肥料)经营服务条件,设有配送车辆、咨询与投诉电话、服务新媒体(至少包括网站、手机APP、服务对象微信群等)。从事农药(肥料)批发的,还应当具有开展农药(肥料)试验或示范的条件,如拥有或租赁一定面积土地,并配备药械、天平、量筒等试验设备,能开展农药药效、肥料肥效、作物安全性试验及组织零售门店和种植户进行现场观摩。

3.与合作社、种植企业(大户)或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服务联结机制,有效提升了周边农民的科学安全施药、施肥技术水平,社会效益明显;

4.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在所服务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5.经营诚信守法,社会影响力良好。最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6.应用农药(肥料)监管数字平台,建立农药(肥料)进销存电子台账,确保农药(肥料)流向可追溯。

(二)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利于宣传推介和辐射带动。

2.有固定的、与农药(肥料)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相对独立,并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有相对独立的农药(肥料)经营区域。

3.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与经营的农药(肥料)品种、规模相适应。县级农药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平方米以上,肥料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乡(镇)级农药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库50平方米以上,肥料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相对独立的农药、肥料经营区域面积均不少于30平米。

4.不在农药(肥料)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和日杂等(卫生用农药除外)。

)店容店貌

1.经营场所外悬挂农药(肥料)经营门店标识牌扁。

2.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地面干燥硬化、防雨防潮。装饰环保,色彩搭配协调,无刺激性、难闻气味。

3.店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正本。

4.经营场所张贴式样、大小统一的制度牌,制度牌至少包括:农药(肥料)诚信经营承诺书,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仓储管理、安全防护、农药(肥料)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产品报告和召回、质量投诉和事故应急处理、农药(肥料)产品质量安全赔偿制度。

5.门店选择一墙面设置不小于1.5平方米的信息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投入品名称,进行宣传和警示。

6.经营场所不乱堆乱放物品,张贴的广告标语以不影响门店整洁美观为前提,不张贴夸大宣传的不实广告标语,及时清除过期广告。

(四)设施设备

1.有与所经营农药(肥料)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干净、协调,易于分类陈列。

2.有用于记载农药(肥料)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扫描枪、条形码打印机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3.有可靠的安防措施,场所内及外围监控设备齐全,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4.有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仓库照明应使用 LED防爆照明灯。

5.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淋洗水龙头、肥皂、口罩、防护手套、沙包等设施和用品。

6.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有独立或隔离的销售专柜,标识限用农药专柜,并有防盗等安全措施。

7.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农药(肥料)产品,应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药品陈列

1.货架货柜规格样式相对统一,整齐美观,搭配有序,稳固便利。

2.货架货柜干净整洁,无任何与陈列农药(肥料)无关的物品。服务柜台台面不摆放药品和生活杂物。兼营药械及配件的设立药械专柜或专区。

3.农药产品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分门别类整齐摆放;或按照当地大宗农作物种类用药摆放,如水稻用药区、蔬菜用药区等。间距合理,有明显的分区标识。肥料产品按复合肥、尿素、钾肥、磷肥,水溶肥、叶面肥等分门别类整齐摆放。

4.产品陈列把握上轻下重、先进先出、三分开原则。三分开:农药和非农药分开,一般农药和限用农药分开,串味及危险性高等特殊农药与一般农药分开。限用农药可以用代用品或空包装替代。

5.所有农药(肥料)产品外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规定。包装破损、标签模糊不清,过期、假劣或退货农药(肥料),不摆放货架或货柜。

6.价签与陈列农药(肥料)一一对应,摆放整齐,横成行竖成线。字迹清晰,明码实价,且与电脑系统商品价格相符。

(六)档案记录

1.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肥料)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2.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肥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3.进货查验记录。对照农药(肥料)产品和送货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及有关票据。查验记录可用表格形式,记载查验人、查验时间、查验内容、质量状况等内容。

4.其他记录。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不合格农药(肥料)清查处理记录;质量投诉、纠纷、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农药(肥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等。

(七)从业人员

1.农药(肥料)经营单位责任人应当熟悉农药(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农药(肥料)专业知识。

2.至少有一位在岗且不在外兼职的经营人员,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学习并考核合格。熟悉农药(肥料)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科学施肥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3.经营人员有相对分工,至少有负责产品质量(或进货查验)、技术服务和安全储存保管的人员,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相应农药(肥料)专业知识,熟悉农药(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经营人员积极参加农药(肥料)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的人员。

5.经营人员佩戴统一的标有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着装整洁统一,与行业服务特性相符。

(八)经营服务

1.农药(肥料)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生产企业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肥料)。

2.农药(肥料)经营者应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农作生长需肥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和肥料,必要时实地查看,并正确说明农药(肥料)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3.农药(肥料)经营者不加工、分装农药(肥料),不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肥料)。

4.农药(肥料)经营者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不上柜和销售标签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的农药(肥料)产品,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肥料)产品。

5.农药(肥料)经营者履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发生农药(肥料)使用事故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6.农药(肥料)经营者注意收集农药(肥料)使用信息,发现假劣、质量可疑或有较大风险的农药(肥料),及时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和购买者,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做好召回相关工作。

7.农药(肥料)经营者销售农药(肥料),包括批发和零售,都应主动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8.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农药(肥料)市场管理,按要求上传、上报农药(肥料)经营数据,3年内未发生农药(肥料)安全事故。

第四章  示范门店评选与管理

第八条  示范店评选工作每年组织1,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证书(或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当重新申请。

第九条  示范店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经营者应当向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符合农药经营示范门店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限期告知其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受理的材料,组织初审后形成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以正式上报文件报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审查: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县(市)的正式上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开展审查评选。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

1)资料审查

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评价表》的各项内容进行打分,提出总体评价意见。在收到专家资料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分类作出决定。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选派专家赴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2)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专家不少于3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资料审查专家的意见告知现场考核专家;现场考核专家应当结合资料审查结果,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评价表》的各项内容进行打分,提出总体评价意见。与材料审查专家不一致的,应当在备注栏中作相应的说明。现场考核专家组长应当在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

4.审查结果与公布

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现场考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没有异议的,核发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证书(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证书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示范有效期等事项。在证书或牌匾上注明:“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XX-XX年)。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申报表;

2.农药(肥料)经营者简介,包括总体情况、经营人员及培训、经营过程管理(如产品质量、病虫害诊断、处方、售后服务、纠纷处理等)、经营规模及所在地影响力等情况;

3.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符合要求的资质人员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4.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包括门店全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内的多角度照片;从事农药(肥料)批发的经营者,还应提交试验地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试验地、药械、天平、量筒照片;

5.经营活动与服务的证明材料:部分典型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台账复印件;开展培训活动的证明材料;售后服务、公益活动等图片;处方或作物解决方案示例;

6.自我评价结果:按照《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评价表》(详见每年评选通知)逐项作出自我评价。

第五章  宣传与推广

第十一条 农药(肥料)经营者可以对其获得的“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称号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其工作,对获得“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农药经营者进行宣传和支持。

1.优先推荐其产品,加大对示范门店的宣传推广,强化正向激励,发挥示范店的引领带动作用;

2.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办的各项活动,鼓励示范店率先承担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化肥减量增效等试点示范任务,优先纳入国家财政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备选对象,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立持续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门店采用分类抽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示店地进行抽查,并对示范作用发挥不足的示范店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获得“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农药(肥料)经营者,应当每年向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与农药(肥料)经营示范密切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农药(肥料)经营资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农药(肥料)经营服务情况、经营示范工作的新做法等。

第十六条  “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药(肥料)经营规范化发展。示范门店要爱护“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药(肥料)经营者应当向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收回西双版纳州农药(肥料)经营示范门店”称号:

1.农药(肥料)经营者停止农药经营的;

2.农药(肥料)经营者经营困难或难以发挥示范作用的;

3.农药(肥料)经营者因农药(肥料)经营行为导致严重药害、肥害事故或受到管理部门严厉处罚的。

4.农药(肥料)经营者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药(肥料)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所获得的示范门店证书(牌匾),并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授予其该称号:

1.农药(肥料)经营者停止农药经营的;

2.农药(肥料)经营者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3.农药(肥料)经营者因农药(肥料)经营行为导致严重药害、肥害事故或受到管理部门严厉处罚的;

4.不配合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下,农药(肥料)经营者连续2年未报告开展经营示范工作情况的;

5.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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