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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西农办发〔2019〕8号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西双版纳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西双版纳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州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州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产业规模、生产标准、规范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优势突出,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评定的原则,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州级示范家庭农场须经市场监管注册登记,并经县(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原则上应从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
(二)经营主业突出。以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三)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家庭农场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1.从事种植业的,集中连片种植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其中:粮食面积100亩以上(含复种);水果、茶园、甘蔗、橡胶面积200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3.从事林业的,林地经营规模200亩以上,苗木花卉、中药材30亩以上。
4.从事水产养殖,养殖方式不限,集中连片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
5.从事种养结合的,每种类型的规模应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6.从事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面积50亩以上。
对以上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应达到县(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标准。
(四)生产水平较高。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实行标准化生产。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申报。
(五)管理制度完善。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能真实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综合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六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申报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向所在县(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西双版纳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六)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八)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程 序
第七条 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申报。州级示范家庭农场从2019年开始评定,
由州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报。对照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主志愿向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上盖章,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行文向州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综合评定。州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五)公示。州农业农村局将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信息网窗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予“西双版纳州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动态监测。对已不符合州级评定标准的家庭农场,由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经州农业农村局核查后取消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西双版纳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
家庭农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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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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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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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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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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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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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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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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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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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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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亩、头、只、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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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 土地(亩) |
1.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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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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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经营土地(亩) |
1.耕地 |
土地流转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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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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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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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经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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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经营纯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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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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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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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力(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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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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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农 场 发 展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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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农 场 意 见 |
本家庭农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申报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州级农业农村行 政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或 建 议 的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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