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西农(联)字〔200626

  

各县农业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双版纳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

 

 

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西双版纳州人事局

 

                 20061117

 

 

 

西双版纳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迅速建立一支宏大的农民技术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云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云农(人)联字〔19988号)和《西双版纳州农村乡土人才资源开发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04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并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我州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二、范围对象

第三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称号,根据《云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下列人员属于职称评定的范围对象。

(一)在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水利水电、水土保持、能源、环保、机械、农业经营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及能工巧匠。

(二)回乡初、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函大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现在农村从事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已纳编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范围对象,应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二者不得套用和转换。

第五条:申报人员年龄原则控制在1855周岁。

 

三、职称等级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第七条:评定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八条:考核评定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标准是: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中专、高中(职高)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一年及其以上;初中毕业四年,农业中学或初中三加一毕业三年以上,农广校一年制初级教育结业或农函大结业人员;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一般的试验、示范、推广、工程施工技术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和能写工作小结;

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4款或2345款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中专、高中(职高)毕业三年,初中毕业六年以上者;

2一般能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结合当地生产、工作实际,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能参与制定一般的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并组织实施,能解决生产技术工作中的一般问题,能撰写工作小结;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或技术咨询工作;

5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

取得良好成绩,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4款或2345款者,可评定或晋升农民技师。

1、中专、高中(职高)毕业十年;初中毕业十三年以上者;

2、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工程技术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技术员及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在乡(镇)范围内的干部群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4、能配合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解决疑难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5、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五年及其以上,在本专业技术

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经培训考试合格者。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4款或2345款者,可评定或晋升农民高级技师

1、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农民技师职称五年以上者;

2、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全县范围的同行中得到公认;

3、生产技术工作中具有开拓性,属于州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额定人员;

4、能结合生产、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技术方案,示范计划、分析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难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撰写技术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5、取得农民技师职称五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经培训考试合格者。

   第九条: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完全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经考核可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一般可按下列情况掌握。

   获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科技成果奖的额定人员,或被州妇联授予女能人(含三八红旗手)称号的人员,或被州人事局和州农业局联合授予的拔尖农村乡土人才称号者,可申报评定农民技术员;

   获得县(市)政府或州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的额定人员,或获省妇联授予女能人(含三八红旗手)称号的人员,或获省人事厅和省农业厅联合授予的拔尖农村乡土人才称号者,可申报评定农民助理技师;

   获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的额定人员,或获得国家妇联授予女能人(含三八红旗手)称号的人员,或获得团中央、农业部联合授予的青年农民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者,可申报评定农民技师;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额定人员,可申报评审农民高级技师。

 

四、组织领导

   第十条:为搞好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在州农业局、州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州农业局、州人事局有关人员组成西双版纳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组织实施全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各县(市)在县(市)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农民职称评定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市)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的组建。州、县(市)分别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挂靠各级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县(市)级评委会负责本县(市)农民技术员和农民助理技师的评审;州级评委会负责本地区农民技师的评审;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及其要求,可按各级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

 

五、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采用本人申报和乡(镇)政府或县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助理技师及其以下职称人员一式二份,技师职称人员一式三份、高级技师职称人员一式五份,并附能反应本人业务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学历证明及获奖证书影印件一式二份。《职称证书》、《评定表》由州、县(市)农业部门向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公室订购。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须参加由县组织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专业评议组根据本人申报材料和考试、考核的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推荐意见,交相应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审通过后,农民技术员及农民助理技师职称由县(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批准,并颁发证书;农民技师由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批准,并颁发证书;农民高级技师由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公室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各级职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应从实际出发,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申报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交纳评审费、培训费和考试费,评审通过被批准授予职称的人员应交纳职称证书费,其标准应低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交纳的费用标准。

 

六、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人员时,应从授予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情况,享受相应待遇;

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合同,可优先获得技术承包和土地承包;

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工作;

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良种、农用薄膜、化肥、农药、农机具设备供应;

参与农业项目的开发和获得贷款;

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科技普及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与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同等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

带头在自己承包的土地、生产经营项目和群众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做好试验、示范工作;

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走向致富;

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附   

第十八条: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民技术员,凡不具备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应经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简称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相应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培训、考试由农业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按我省职称考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和业务档案。《评定表》,助理技师及其以下人员,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存档;技师人员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州业务主管部门、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存档;高级技师人员一式五份,分别由县(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州业务主管部门、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省业务厅(局)和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公室存档。各县(市)批准授予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分别由县(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机构按专业(行业)造册登记。

二十条:州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本专业(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采用自收自支办法,为减轻申报人员经济负担,当地财政应根据财力适当补助经费给评定办公室维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州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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