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西农联发〔201822

 

各县局、农委办、工局、工信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社、人行

根据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十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十三届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州政府农村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员会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员会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联合  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20181128

 

西双版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云发〔20161号)精神;按照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十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促进产业化的持续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西双版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凡申报并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从事种植业的联结农户基地面积须达500亩以上;养殖业的畜禽养殖规模须达200头或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五)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州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适当放宽。

(六)企业责任。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七)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良好,信用纪录3年内没有不良纪录。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州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州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8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的信用报告须由人民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或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或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人行、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第八条  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级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工作并汇总,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二)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及我州相关优惠政策,并列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建立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实行3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和定期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认定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办法第五条相关标准审定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个别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外存在2项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整改,整改期一年,第二年还不能监测合格就予以监测不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未达标或其他2项以上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种报表并提交给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及时汇总,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按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二)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需要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级农业产业化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制定的《西双版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2011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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