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农业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和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西农发〔201180

 

各市县农业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室建设标准》已经州农业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2011929

 

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动物防疫工作,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保证免疫质量和免疫效果,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以村委会为单位,每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行政村的大小与畜禽数量,部分村可以配备两个村级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一个村级兽医室。

  第三条     全州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村级兽医室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县市农业局主管县市村级兽医室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具体做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产生

 

第六条    担任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条件:

  1、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

3、从事动物防疫(含诊疗、阉割)工作3年以上或畜牧兽医专业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半年以上;

  4、身体健康;

  5、经县市农业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产生程序:

  1、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由各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并填写《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申请推荐表》,报经乡(镇)畜牧兽医站初审后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拟使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报县农业局审批确认资格。

  3、县农业局审批确认资格后,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动物检疫协检员证》、《乡村兽医登记证》和《村防疫员聘任证书》。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方可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含诊疗、阉割)工作。

 

第三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西双版纳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专业技术的知识。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常规疫病的免疫注射,标识佩戴和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对本村各家各户饲养家畜的存栏建卡、出栏、死亡销号等工作。

  4、负责本村动物疫情的观察和报告工作。

  5、负责本村畜禽春、秋两季免疫注射和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6、负责本村动物免疫用疫苗、耳标、药品和器械等保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本村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8、做好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兽药、饲料和添加剂。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疫情。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只准在划定的辖区范围内从事动物防疫工作,未经允许,不准跨区域范围从事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使用变质、过期、失效疫(菌)苗,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菌)苗,严禁买卖疫(菌)苗。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负责保管好村级兽医室的有关票证表册和仪器设备。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第四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实行月定额补助,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由各县确定。定额补助每月由县市财政局拨付给县农业局,并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每年国家下达的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由各县市按照当年的实施办法经考核后及时发放兑现。

  第十八条   建立培训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乡(镇)畜牧兽医站每季度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政治和业务学习一次。每半年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工作总结和部署下半年工作要点。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助同动物免疫注射头数、免疫质量、动物标识和动物免疫档案等工作情况挂钩,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实行考核,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聘任的考核聘任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优先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市农业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

  1、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

  2、因违章、违纪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3、因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4、拖延、隐瞒、拒报疫情,引起疫病扩散、暴发或流行的;

5、聘任期满的。

 

第五章 村级动物防疫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室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或向省州争取项目资金,负责统一建设村级动物防疫室。

  第二十五条   每个村设一个村级兽医室,村级动物防疫室按《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室建设标准》进行建设,面积为不低于15平方米,统一挂××乡(镇)××村兽医室。村级兽医室所需房屋原则上由村委会解决,村委会解决不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室建立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动物登记建卡制度、免疫标识使用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情观察报告制度、产地检疫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均由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制定和制作。

第二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室配备小型冰箱、冷藏箱、电炉、消毒锅、消毒喷雾器、办公桌椅、文件柜、常用防疫器械等仪器设备和常用消毒药品。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村级动物防疫室建设标准

 

一要有固定场所。村级兽医室应至少有15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以及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二要有较高素质人员。村级防疫人员须取得动物防疫员证、动物检疫协检员证、乡村兽医登记证和村防疫员聘任证书。

三要有仪器设备。配置消毒锅、喷雾消毒器、冷藏箱、冰箱、常用动物防疫器械等仪器设备。

四要有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规范的工作制度。包括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检疫申报受理制度、疫苗使用制度、免疫标识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还要建立完整畜禽养殖记录、动物免疫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巡查记录、检疫申报受理记录等。另外,还要公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及范围、检疫申报受理程序以及协检员照片、州及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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