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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西农联发〔2018〕25号
各县(市)农业和科技局、发工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西双版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已按程序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工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行政管理局 西双版纳监管分局
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12月29日
西双版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17〕22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西政发〔2017〕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州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经西双版纳州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州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州农业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州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五条 州级示范社评定采取逐级申报,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命名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州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正常经营2年以上。
2. 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了章程。
(二)管理机制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的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需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生产管理、产品销售、成员管理、财务会计、社务公开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档案完整。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金额等记录准确清晰。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5.建立发展积累机制。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合作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5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300个以上。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达2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3.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产品质量认证。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成员满意度达98%以上,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认真执行工商年度报告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3.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农技、灌排等服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对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倾斜。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八条 州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
1.州农业局会同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当地的县(市)农业、林业、水利、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3.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标准,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推荐。
4.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发工、财政、林业、水利、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县(市)审核意见和相关痕迹材料。
第四章 评 定
第九条 州级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1.州农业局对各县(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州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2.州农业局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候选名单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拟评定州级示范社名单。
3.拟评定州级示范社名单在州农业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州级示范社称号,由州农业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税务局、州工商局、州银监局、州供销联合社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条 建立州级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对州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州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程序:
1.州农业局会同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供销联合社下发州级示范社监测工作通知,明确开展监测具体要求。
2.纳入监测的州级示范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当地的县(市)农业、林业、水利、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有关材料。
3.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监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农业主管部门汇总监测材料。
4.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发工、财政、林业、水利、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提出监测意见报州农业局。
5.州农业局对各县(市)上报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在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州级示范社,由州农业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州级示范社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州级示范社。同时,在州农业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或取消其州级示范社资格。
1.被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2.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或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3.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州级示范社以及不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保事故等,已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已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州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推荐省级示范社后备名单。
第十五条 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州级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之前,按照《西双版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暂行)》(西农发〔2013〕140号)评定的州级示范社继续有效,纳入后续监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双版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暂行)》(西农发〔2013〕140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