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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7
西农发〔2022〕61号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州农业农村局结合《云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我州实际,组织编制了《西双版纳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5日
西双版纳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积极应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高效有序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实施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渔业从业者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3 属地为主,就近救援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以属地为主,根据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水域和等级,距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农业农村局首先做出响应,协助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对救助工作。
1.3.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渔业救援力量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配合专业救援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处置在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出事件领导机构与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
州农业农村局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局农田农机科负责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局农田农机科和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参照州农业农村局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 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机制,筑牢防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防线。
(2)按要求及时向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农业农村厅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3)指导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4)调配事件发生地附近渔业救援力量参与救助,协助相关救援力量参与救助。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等工作。
2.1.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救援工作。下设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职责为:
(1)现场指挥组职责:掌握事故全面情况,分析把握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
(2)现场救援组职责:救助落水人员,抢救渔船财产,开展搜救失踪(死亡)人员,打捞沉船,协助医护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3)事故处理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音像取证、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
(4)后勤保障组职责:后勤保障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
2.2 应急处置力量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应急处置力量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应急行动;参加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和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域、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 风险预防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登记、检查、监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加强早期识别和信息通报,确保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3.1.1 预防措施
(1)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渔业船舶船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2)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4)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风险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5)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2 监测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管控,加强监测信息研判,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3 预警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气象、水文、泄洪等发布的相关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渔业船舶传达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农村偏远地区等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4 预警响应措施
收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3.4.1 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3.4.2 组织协调督促预警区域内有关渔船船东船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预警区域内船东船长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4.3 联系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通知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通知渔业协助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5 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
通报预警信息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通报预警信息的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相关通报信息。
(2)来源于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3)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4)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5)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 核实信息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并在采取前期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渔船生产安全事故时间,报告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2)渔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天气气象等情况;
(3)当事船舶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
(6)当事船舶的船位、航向、航速等;
(7)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发展趋势;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处置分级
根据核实信息及预判,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
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州(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5 组织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动渔业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在核实信息的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请求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邻近省(区、市)、地(市)、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立即出航到达事发现场协助救援,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指派任务的机构批准。
(5)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6)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汇报事件信息,请求指挥部安排急救、公安、应急等部门参加救援。
(7)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者预警信息。
(8)及时通报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区)。
4.6 终止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复发。
4.7 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要求,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器材。
(3)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2)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并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7.1中第一、二款内容),及时更新和通报有关部门。
7.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各级统筹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本预案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工作。
8.2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各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本预案由州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县(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如全州暂无渔业船舶则视情况开展)。
8.4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风险分级
(1)特大风险信息(红色):
内河风力7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橙色):
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黄色):
内河风4—6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蓝色):
内河风力4级以下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10.2 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10.2.1 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0.2.2 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造成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0.2.3 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0.2.4 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0.3信息呈报单
事件名称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
发生地点 |
水域(具体经纬度) |
情况描述 |
年 月 日,(出事船只名)在(具体经纬度)水域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遇险人数 人,其中人员死亡(失踪) 人,受伤 人,经济损失约 万元。 |
已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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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员及 单位 |
报告人 电 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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