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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7
西农发〔2019〕92号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州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州农机监理所:
为贯彻执行省安委会、州安委会关于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研究制订了《西双版纳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6日
西双版纳州农机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6日
目 录
一、总则
1.目的
2.制定依据
3.适用范围
4.启用标准
5.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1.逐级设立应急处理机构
2.指挥组织体系
3.事故监控及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7.附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体系,全面提高突发农机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突发时实施有效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特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国办发〔199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业机械化司: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州境内道路外及场院、农田作业场所发生的农机事故的应对工作: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或乡以下道路上停放、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
2.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处置的特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是: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属地为主,信息共享。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逐级设立应急处理机构
州农机主管部门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指挥本州内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中心总指挥由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农机监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农机监理所,州农机监理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各县市成立应急小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小组由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组成,组长由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及农机监理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农机监理站及相关人员组成。
指挥中心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领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州农机安全生产整顿措施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掌握应急处理动态情况,及时部署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完成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其它任务。
(二)指挥组织体系
1.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指挥中心应设立现场处理小组、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护组。
现场处理组:由县(市)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各县(市)应急小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事故调查组:由指挥中心根据事故适用范围分级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做好事故责任认定。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监控及信息报告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全州各级农机部门应完善预防和预警机制,向社会公布应急处理预警电话,使农机部门能够尽快得到消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等级的农机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重大事故以上等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应急小组,县市应急小组应当按照事故上报规定时间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州指挥中心。上报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2.事故上报时间: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个小时内上报;重大、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上报;特别重大事故应即时上报。
3.事故上报内容:发生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事故续报: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农机事故的县市应急小组要定期及时、向州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与事故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应急响应
1.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农机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农机事故。
Ⅱ级响应: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的农机事故;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农机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农机事故。
Ⅲ级响应: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的农机事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农机事故;州(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农机事故。
Ⅳ级响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其中Ⅳ级响应由县市应急小组宣布启动响应。Ⅲ级以上响应由州指挥中心宣布启动响应。根据事故发生变化,州指挥中心可随时提高响应等级。
2.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后,县市应急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州指挥中心及县市应急小组应分别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县市应急小组负责人亲临现场任总指挥,马上成立现场处理组、抢险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援组、善后工作组依照职责开展工作。
Ⅲ级以上响应,除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措施。州指挥中心总指挥及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开展救援,由州中心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并按规定分别报请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到场指导工作。
3.信息发布
信息由现场总指挥或由总指挥确定专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人未经总指挥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4.响应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州指挥中心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防止发生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2.认定农机事故责任
指挥中心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机监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一般事故由县市农机监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州农机监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邀请省农机监理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事故责任倒查
事故责任认定结束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倒查和处理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事故总结
事故发生60天内,大事故由县(市)农机监理部门,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州农机监理部门协助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及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
健全农机事故救援信息网络,州、市、县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电话。
州事故应急救援电话:2137811
景洪市事故应急救援电话:2130926
勐海县事故应急救援电话:5122155
勐腊县事故应急救援电话:8123522
2.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州、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农机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农机安全生产检查
州、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农机安全大检查不少于两次,通过检查及时开展事故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4.救援装备保障
州指挥中心应配备指挥车。
5.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经费,并将其列入预算。
6.社会动员保障
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活动,农机使用者协会进行帮扶救助活动。
7.宣传、培训和演习州、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势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常识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州、县(市)指挥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并及时进行总结。
8.监督检查
州农机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市)进行检查,对执行本预案不利的,造成事故影响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后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预案衔接
本预案服从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全事故总预案。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预案及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制定或完善切实可行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