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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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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31日发布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
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邮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签证由当地植保植检站负责。 (二)省内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及其产品,其检疫证书由调出县植保检站签发。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直接受理。
五、许可条件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受理时限:(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1、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未经过产地检疫的,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植物检疫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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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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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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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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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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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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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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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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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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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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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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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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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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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单位盖章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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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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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到接收地植保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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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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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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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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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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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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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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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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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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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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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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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691-2142432。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A区,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按照《农业植物检疫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西双版纳政务网州农业局窗口栏上公开。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景洪市勐遮路1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691-2141730。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691-2142432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证件。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州纪委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景洪市民航路34号。
电话投诉:0691-2122609。
网上投诉:无。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州纪委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通讯地址:景洪市民航路34号;邮政编码:666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或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西双版纳政务网州农业农村局窗口栏点击进入查询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产检号:
| 植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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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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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籽(苗)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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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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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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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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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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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起,至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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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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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报检员(签名)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
| 检疫机关
受理签章
|
(受理机关盖章)
检疫员(签名)
受理日期:
|
附件3: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编号:
|
申
请
信
息
货
物
调
运
单
位
或
个
人
填
写
|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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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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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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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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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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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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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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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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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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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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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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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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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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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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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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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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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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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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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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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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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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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领取 □特快专递邮寄 □普通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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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合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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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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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件发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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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它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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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
理
情
况
|
受理意见
|
|
应收检疫费(元)
或不受理理由
|
|
| 受理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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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签名)
|
|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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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4:
植物调运检疫检验单
| 申请书与抽样编号
|
|
抽样数量
|
|
| 检验说明
|
|
||
| 检验结论
|
|
处理意见
|
|
| 检疫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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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疫员(签名)
|
|
检验日期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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