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窗口>>政务公开>>机构职能>>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许可办事指南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31
![]()
1100314000531000000000015234002100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办事指南
(完整版)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31日发布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
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办发〔2018〕28号)下放州级。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直接受理。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对采集数量有限制(采集的数量对天然种质资源的总量不影响)。
七、申请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 1
|
云南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
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
| 2
|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691-2142432。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A区,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受理
州农业局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2个工作日委托专家审核,受委托专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给予核查意见。
(五)审批发证
州农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予以发证的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证件;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西双版纳政务网州农业农村局窗口栏上公开。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站(景洪市纳昆康巷8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691-2138714。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691-2142432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无法送达的,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州纪委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景洪市民航路34号。
电话投诉:0691-2122609。
网上投诉:无。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州纪委驻州纪委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通讯地址:景洪市民航路34号;邮政编码:666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或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西双版纳政务网州农业局窗口栏点击进入查询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1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
||||||
| 联系人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 电子邮箱
|
|
国籍
|
|
||||
| 通讯地址
|
|
||||||
| 申请采集采伐的理由
|
|
||||||
| 拟采集采伐的地点
|
|
||||||
| 拟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种类
|
|
||||||
| 拟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
|
|
||||||
| 申请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 办理科室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 行政审批机关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填写农业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现向您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 项申请材料: (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办理流程示意图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