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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的审批办事指南
作者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31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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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31日发布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办发〔2018〕28号)下放州级。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直接受理。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二)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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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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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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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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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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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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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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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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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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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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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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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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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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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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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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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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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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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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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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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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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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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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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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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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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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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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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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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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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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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5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691-2142432。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A区,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初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放《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五)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六)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西双版纳州政务网州农业农村局窗口栏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证件。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西双州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养殖业科(景洪市勐遮路1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691-2125355。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691-2142432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州纪委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景洪市民航路34号。
电话投诉:0691-2122609。
网上投诉:无。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州纪委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通讯地址:景洪市民航路34号;邮政编码:666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或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西双版纳州政务网州农业农村局窗口栏点击进入查询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兽药广告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广 告 主: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一栏,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填写,但需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其中“文字内容”包括影视、广播广告语言和文字内容。
3. 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一份。申请人三份,其中包括送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一份。
申请编号:
| 1.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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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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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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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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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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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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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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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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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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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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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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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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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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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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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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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广告制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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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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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全部证明文件目录( 证明文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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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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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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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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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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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计划发布媒介( 列出媒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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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广告制作文稿、画面说明(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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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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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样稿粘贴、样片、样带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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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终审意见:
审查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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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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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异地广告审查机关意见:
异地广告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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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异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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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异地计划发布媒介( 列出媒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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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经办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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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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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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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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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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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书
填写农业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现向您机关申请 兽药广告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 项申请材料: (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