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2020.03)

作者 :局法规科 来源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负责人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1

对假冒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封存、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查处假冒注册登记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与相关的文件。

 

 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人员待定(下同)

 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人员待定(下同)

2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3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四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和检疫报告等有关资料;
(三)抽取有关样品;
(四)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的,应当经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经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除外。

 

 

 

4

对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6

对责令不改且拒不停止使用违规证书、号牌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7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证书、牌照的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8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9

对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的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第2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0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2006年第49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1

对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的封锁、隔离等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12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的暂时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3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4

对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5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场所、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6

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8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强制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