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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业局“吃空饷”“回头看”专项 治理实施方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机构编制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关于转发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云南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西人社发〔2017〕249号),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机构编制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国资局七部门《关于转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和国有企业“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西人社发〔2017〕27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局“吃空饷”“回头看”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回头看”的主要任务
(一)查组织领导情况,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即:查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承担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看用人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查制度机制建立情况,看有效监管机制是否到位。即: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严格人员入口出口管理、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制度管理、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的建立情况,看建立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综合治理机制是否到位。
(三)查问题人员情况,看人员处理是否到位。即:查“吃空饷”问题台账,查“吃空饷”人员现状,看“吃空饷”人员是否返岗或者解除人事关系等 。
(四)查违规资金情况,看资金追缴是否到位。即:查“吃空饷”所涉资金情况,看相关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返还、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五)查组织处理情况,看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即:查对上一阶段查出的“吃空饷”问题,加强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的情况;查各单位上报和通报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查各单位加强平时考核与人员编制、干部档案、请销假、经费支出等日常规范和管理情况,看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二、清理整治“回头看”的范围
(一)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吃空饷”的情形
1.单位“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者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个人“吃空饷”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清理整治“回头看”时间安排
1.2017年9月5日至9月10日,各单位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压实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组织实施工作。
2.2017年9月20日前,开展“吃空饷”人员处理、追缴资金和违纪人员的问责及处分工作,做到人员处理到位、资金追缴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
3.2017年9月21日至25日前,开展清理及整改、审核及负责人承诺的工作。
4.2017年9月26日至30日,各单位开展清理及整改情况、审核及承诺情况公示工作,并将《承诺书》《云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整改情况登记表》《云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举报受理登记表》和总结材料报州农业局人事财务科。
5.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州农业局完成清理、整改、审核,并将《承诺书》《云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整改情况登记表》《云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举报受理登记表》和总结材料汇总报州人社局。
四、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
(一)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必须加强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必须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自退休次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严格离岗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因日常工作需要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重点任务,工作力量不足,本单位无法调剂解决的,坚持从严控制原则,严格按照《关于集中清理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借调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的通知》(云人通〔2017〕6号)执行。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的防治“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工作,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二)各单位要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发动群众参与到防治工作中来,消除工作盲点,对举报线索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三)各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针对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相关情况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将《云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整改情况登记表》在单位进行公示后,与总结一并报局机关人事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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