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清单公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5-18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清单公示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监管对象 设定依据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管 行政检查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检查 组织或个人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学艺术作品、音像制品、表演、广告、商业牌匾等,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傣、汉两种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其他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应当同时使用傣、汉两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