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13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初,泰州市某地民宗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地某处跑马场有一道学馆,该馆负责人Q某在经营跑马场过程中,私自利用闲置房屋设立财神庙,又名道学馆,接受广大信众捐赠;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市内有关论坛,对外宣称为考生祈福,向家长收取一定的功德费。

调查处理

5月5日,市民宗局会同区民宗局,在基层的协助下组织联合调查。经现场查证,道学馆对外承接风水改运等服务,庙内供有两尊大神像及部分小神像,现场设有2个奉献箱,并发现不少信众供奉凭证。

执法人员当场认定这是一个由不具备教职人员身份的人私自设立的非法场所,要求馆内宗教造像及相关设施一个月内拆除;原道学馆内开展的中高考祈福活动立即停止,并由Q某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主动接受村镇等上级部门的随时抽查,一旦再次发现违法活动,将依法严肃进行处理。Q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并撰写了承诺书,镇相关负责人现场作了见证。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依据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的当事人进行执法的案例。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本案中的道学馆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本案中的违法当事人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在承包的跑马场搞非法宗教活动,且设置奉献箱,接受信徒的宗教性捐献,构成了违法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Q某为初犯,不懂相关法律法规,且认错态度良好,本着说服教育的目的,责令其自己整改到位,地方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区民宗部门将进行抽查,一旦再次发现违法活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