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邻里争用共有面积筑栏,谁是谁非?

来源 :黔东南中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3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历来是中华传统美德。但本案的主人公却因争用共有面积,私自筑栏,引发了与邻居间的纠纷,法院该如何判决,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房开商建造的同栋楼层,系相邻关系。双方房屋相邻处有一结构板,该结构板不属于业主的专用面积,也未计入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房开商建设该结构板系为增加房屋受力面,使房屋结构更稳定,不具备消防功能,且房开商在该结构板与房屋的相邻面用不锈钢在地面安装了栏杆。


       原告在未与被告商量的情况下,在不锈钢栏杆的基础上安装不锈钢围栏,并将其封闭。被告发现后,将原告安装的不锈钢围栏拆除,将房开商安装的栏杆拆除后重新从地面安装围栏至房顶,并在预留部分结构板面积供原告使用情况下,用不锈钢围栏将约一半左右的面积封闭围起自用。


       双方因结构板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以其系案涉结构板的权利使用人,认为被告案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结构板原状,并支付相关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涉结构板处的围栏拆除,恢复至房开商交房时的样貌,并清除结构板的堆放物;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解读】

       近几年来,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相邻纠纷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还是邻里关系没有处理好。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流动性的增长,造成人跟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增强,距离感变大,邻居间的感情日益淡薄,容易引起各种相邻纠纷。


       构建良好的邻里关系,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讲文明、讲礼貌、相互尊重,及时加强沟通和交流以增进了解,共同营造新型邻里关系的良好氛围,共同创建一个更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弘扬邻里团结、和睦共处的传统美德。


       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


       本案中,案涉结构板仅是房屋建设方为增加房屋受力面,使房屋更加稳定,而设计建设的。该结构板并非业主的专有面积,亦未计入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故该部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与使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无单独管理和使用案涉结构板的权利。


       鉴此,被告李某某擅自拆除房开商安装的栏杆后进行上锁封闭等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利于邻里和谐,其安装的围栏应予以拆除,并对案涉结构板进行恢复原状,清除堆放物,原告王某某该项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王某某亦无单独管理和使用案涉结构板的权利,故其主张被告李某某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寄言】

       本案的主人公,为了共有空间,相互争执闹得不可开交。法律能平息双方的纠纷,却无法“缝补”他们恶化的邻里关系。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践行“远亲不如近邻”也并非易事,双方产生的间隙和矛盾,只有邻里之间一起共同努力,相互尊重、相互谅解,才能恢复和睦的邻里关系。不要让“邻居”只是“临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