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民宗联字〔 2019 7

 

各县(市)民宗局、财政局:

现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191213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级产业发展

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扶持产业发展和群众增收模式,更好地实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倡导由政府主导式扶持产业发展转变为群众自助式发展,以自然村、村民小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社)为对象,以所有农户为主体,以解决群众产业发展资金短缺困难为目的,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做好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以财政一次支出、村民集体所有、群众自我管理、农户无偿借款、资金有借有还、长期滚动发展的方式,在村民小组、自然村或正式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社)设立的扶持农户发展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设立互助资金的村级组织要有较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群众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民风淳朴;有健全的管理、监督机制,包括有较完善的村规民约且执行有力。

第四条  互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设立互助资金的村民小组、自然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社)的全体村民(社员)共同所有,永久使用。

第五条  互助资金本金是集体管理资金,只能用于村民(社员)借款或用于发展项目村的集体经济,不能分给农户。

第六条  由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乡政府、村委会等采取召开村民小组、自然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社)群众(社员)大会等方式宣传互助资金政策措施,促进群众对互助资金的认识和了解,指导申请设立互助资金,制定相关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  资金运作


第七条  县(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及时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民小组、自然村设在乡(镇)财政所的账户上,以“村账乡(镇)管”的方式组织实施,或直接拨付到正式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社)设在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上,以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小组 “互助社必须设立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和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资金有效运行。

第九条  产业发展互助资金以无偿、抵押(或担保)方式,按照一定时限借给本村村民(社员)用于发展增收产业。

第十条  村民(社员)的权利主要有:成为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力;选举互助资金管理机构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互助资金监督机构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请使用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对互助资金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不参与互助资金的自由。

村民(社员)的义务有:遵守互助资金管理规定;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交纳管理费或违约金。

1办理借款

一是借款条件:必须是设立互助资金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户或互助社社员;有生产能力和增收项目;了解并接受互助资金管理规定;借款人信用良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贫困户和妇女优先发放借款。

二是借款步骤: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户主签字提交管理小组或理事会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审核确定互助资金发放名单张榜公布管理小组或理事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约据从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上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填制借款花名册公示借款信息。

三是填写内容:借款申请表一般要写清楚家庭人口、劳动力、民族、农田地面积、产业发展、劳动技能、家庭收入、借款金额、用款期限及使用投向等情况。

四是有关要求:借款只能用于增加收入的生产和经营项目,并对生态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转借他人的借款,互助资金管理小组有权根据规定,收回借款,并收取违约金。

若把所借资金用于个人发展产业,一户一次借款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借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由全体村民(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村民(社员)借互助资金必须按照管理规定按期还款,还清可再借。  

村民小组(互助社)若把互助资金用于发展集体产业。20万元资金可以全部统一使用,具体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产业项目,必须采用“村帐(乡镇)管”的方式进行使用和管理。

2办理还款:

到规定的还款日,农户偿还借款本金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开出还款收据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填制收款情况表和借款逾期情况表进行公示公告。

按期归还的不利息,管理小组或理事会按所借资金每年2%的标准计收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5%;对超过规定还款时间归还的部分应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入不超过 50%部分可用于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等管理成本,其余用于增加互助资金。

一是可以收取资金违约金的情况:对无特殊原因超过还款期限还款的成员,在超期期间除收取管理费外,还要收取资金超期违约金。违约金率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不低于6%

二是可以延长还款期限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影响还款的,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给予延长还款期限,不收取资金违约金。

 三是对无理由拖欠借款不还村民(社员)的处理方式:对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村民(社员),在追缴借款和违约金后,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社员)代表同意,可以除名。除名后再申请借款,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社员)代表同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策使用,选举管理小组(理事会)和监督小组(监事会)负责日常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和村规民约进行自主管理。依照村民自治原则,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是互助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重大事项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保证全体村民(社员)对互助资金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第十二条  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是互助资金管理决策机构,由全体农户每户一名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互助资金管理章程(办法);

2)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3)审批互助资金放借方案,划分互助资金份额;

4)审核收支情况;

5)民主评议上年借款户资金使用成效;

6)民主选举和罢免管理小组(理事会)、监督小组(监事会)及其成员等;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村民均可成为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但一户只能有一个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小组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临时村民(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社员)代表出席;

2)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农户(社员)代表表决同意;

3)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

第十六条  互助资金管理小组(理事会)是具体管理和办理互助资金日常事务的机构,一般为57人,由组长(理事长)、会计、出纳、管理员等组成,成员中应有党员、驻村工作队员、大学生村官、贫困户和妇女代表等。

第十七条  管理小组(理事会)成员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在任期结束前,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社员)代表同意,可以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提前改选互助资金管理小组(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管理小组(理事会)的职责是根据村民(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原则、方案等审批确定互助资金发放对象名单;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以及开展日常事务管理;定期向村民(社员)代表大会、监督小组(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十九条  互助资金现金管理规定:

1)提取现金须经管理小组组长或理事长同意并签字。

2)每次回收的现金,应在当天或次日存入互助资金专用账户。

3)提取或存储现金,必须由出纳和至少一名理事会其他人员一起完成。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各种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或密码,严禁同一人保管。

第二十  按照痕迹管理要求,项目实施村要设立互助资金账簿、借款申请、借款协议、还款收据、村民大会决议事项记录、争议事项调处仲裁情况等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科学规范,专人管理,长期保存。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  互助资金由监督小组(监事会)负责,监事小组代表全体社员行使监督职责。互助资金监督小组(监事会)是对互助资金运行和管理等进行监督的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一般为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干部、乡镇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有威望、办事公道正派的村民。管理小组(理事会)成员不能兼任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  监督小组(理事会)成员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在任期末结束前,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社员)代表同意,可以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提前改选互助资金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  监督小组(监事会)的职责是制定监督制度和办法,对互助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仲裁。村民(社员)对互助资金有意见向互助资金监督小组反映。出现争议事项由互助资金监督小组负责仲裁调处。

第二十  设立专用公示栏对产业互助资金进行监督,公布互助资金组织程序,管理规定;村民申请、借款、还款情况;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及照片要存入档案。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借款风险防控措施:

1)科学划分借款额度,控制风险程度。一户一次借款一般不超过2万元,还清后可再借。村干部或理事会成员一年多借一次;

2)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借款;

3)借款期限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

4)对无特殊原因逾期还款的村民(社员),在逾期期间可提高收取逾期资金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影响还款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予延长还款期限;

6)保留法律起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互助资金收益来源于收取的资金管理费、银行存款利息和逾期资金违约金,主要可用于以下方面:

1)支付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等;

2)用于公益事业。用于贫困户或村内(社内)公益事业,具体用途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转入本金。具体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社员)借用互助资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推选;借用人员名单和金额必须在村内张榜公布。

1)互助资金坚持的原则:不出村、不吸储;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优先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或从事增收经营活动;体现效益和信用优先原则,资金优先借小不借大,借期优先借短不借长;不得从事金融和其他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

2)推行资金透明、公开,村民(社员)全程参与制度。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及有关费用等由村民(社员)结合实际,自订村规民约或章程进行管理。

3)各项目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县级和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在互助资金项目中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坚持参与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为借款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努力使借款农户能够获得预期收入。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20万元资金永远在项目村,且滚动发展,循环使用。若在个人借贷使用中,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偿还本金,可由抵押物(或担保人)进行赔付,具体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若在集体使用中,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各类原因,导致本金亏空消失,则由全体村民集体赔付本金,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章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2月印发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西民宗联字〔20169号)同时废止


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