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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深入实施科教兴滇战略,加速全面科技进步,推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提高云南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云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的战略意义。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已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我们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又拥有难得的机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是,经济结构和城乡结构不合理、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低等深层次的矛盾远未得到根本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技术创新能力弱、科技向实现生产力转化能力较低等问题,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通过深化改革,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既是解决我省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的迫切要求,也是确保我省在跨世纪发展中迎接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抉择。 2、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入实施科教兴滇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技术创新为主体,以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为基础,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重点,以产品创新为突破口,推动产学研结合,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和培植4大支柱产业,提高全省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云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技发展规律要求的技术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显著提高全省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出一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发出一批关键技术和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竞争能力强的拳头产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技术升级。 到2005年,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较大突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8%以上;骨干企业的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超过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占30%以上;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其中工业达到50%以上,农业达到47%。 到2010年,昆明及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群基本形成,部分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云南经济发展的新兴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18%;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成效。 3、主要任务。 ——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示范推广。围绕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开发和推广以“种子工程”为重点的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包装技术,农业降耗增效技术,生态环境建设技术,重视国内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和畜牧业、林产业、特色农业;加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集约化设施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重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园区建设,用现代工业成果装备农业,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力争在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含畜产品、林产品等)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提供支撑。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采用新思路、新机制,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发展现代生物技术及医药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积极发展机光电一体化、新材料和环保产业。实施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开发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水平;结合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视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加强以培植4大支柱产业为重点的技术创新。切实加强巩固和发展烟草支柱产业,培植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矿产开发产业和旅游等支柱产业为重点的技术创新,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取得突破。要加快信息技术在旅游、金融、贸易、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推动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业的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 ——应用高新技术加速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围绕烟草、医药、食品、冶金、化工、机电、制糖、建材、能源、交通等产业发展,强化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以市场为导向,以创名优产品为突破口,大力开发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加速产业的技术升级,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生能力和经济实力。 ——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领域的技术创新。加强滇池等高原湖泊、城市和工业“三废”污染处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等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创新,为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经济强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深化体制改革,着力抓好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 4、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把着力点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大的大企业、大集团与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结合起来。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使企业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增强其新产品和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价值的能力。实行企业技术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把技术创新绩效作为考核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与经营者收入挂钩。 大中型企业要采取自主建设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建及委托等多种方式对立技术中心或开发机构,引导企业主动吸纳科研机构充实其技术力量,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小企业也要通过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立长期技术依托关系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提高自身技术能力。在200年内,列入国家重点的11户大中型企业必须完成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全省150户重点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前建立技术中心或技术开发机构,其中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30户。 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联合研究开发,企业技术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天产学研联合,实现技术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优化组合。 企业要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据实列支,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经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确保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 企业要制定吸引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的措施办法,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带头人和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职工广泛开展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活动,建立出资者、生产者、技术开发者,市场营销者和经营管理者按各自贡献获取相应报酬的分配制度,抓好企业职工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乡镇企业也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重视开发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改善经营管理。 5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和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高速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农业先进技术企业、龙头企业或产业集团,扶持具有一定优势在研究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创办研究、开发、应用一体化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制订和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后,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订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6以省属独立科研机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调整科技力量布局和优化科技资料配置。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研究和开发技术创新的优势。在2000年内,全面推动省属应用型科研机构(包括现有技术开发类型和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农业科研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分两批进行。 省属现有22家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衽企业化转制,包括整体进入企业(集团)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性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要从云南实际出发,把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同国有经济战略、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结合起来,加大引导科研机构进入国有企业(集团)的工作力度,促进国有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发展成为国有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行公司制改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有关部门要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予以支持。 省属现有39家社会公益、农业科研类型科研机构要进行分类改革:对于具有面向市场能力、所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需求的这类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按照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的改革方式实行企业化转制;对于少数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要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批准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 要抓紧研究制定《云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省属独立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做出具体安排。同时,对地(州、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指导性意见。要进一步调动各类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应用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年度,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成长为富有生机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也要面向市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继续发挥中央驻滇科研机构在我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的很重要作用。原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划归我省属地管后,纳入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改革实施工作范围。 7.加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建设。以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加快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和协调,制定和出台管理条例,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增强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深化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吸引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和举办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精简、高效、服务的体制和机制,集中力量搞好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和服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作为所在城市建设重点,按照现代科技新城区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适当调整、拓宽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用地。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探索和建立新的投融资机制,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对进区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园区和企业共同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一系列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技术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加快软件园的建设步伐,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 8.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高等学校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在已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正确性研究,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教学实习基地,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后盾和依托。高等学校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创新性和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高等学校所属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也要逐步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发展为校办科技型企业(集团)或进入企业(集团)。高等学校独生资或绝对控股在校内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要积极投入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及在校大学以多种形式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降低注册资金,简化审批待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留学生人员创业园的筹建工作。 9.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重点推动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更好地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申报、金融服务、科技经费使用、高新生技术企业认定、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注册、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或科研机构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实验仪器和设备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各地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发展专项基金要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上市。 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民营科技企业明晰产权。民营科技企业要尽快对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干股”、“期股”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积极性。鼓励和动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人事关系由各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管理。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10.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发展和完善为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成果、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人才供求、财务、金融、法律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立起富有创新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在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的基础上,建立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生产性试验和示范推广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积极扶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类技术经济社会化合作服务组织,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结,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水平。 要加快筹建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重点抓好云南科技信息网络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生物资源、农业产品、专利文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数据库为主要信息支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上网开展信息交流和商务活动,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中心常设技术市场,逐步培育花卉、种子、医药、电子信息等各类专业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实施。 三、努力营造政策环境 11.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从2000年开始,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省级科技三项费在1999年的基数上,每年在上年基数上增加2000万元,主要用于创新工作,以后每年少级科技三项费的增幅要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设立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以贷款贴息、无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引导企业、科技创企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项目的投入,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科技投资机制。 必须高度重视和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营销环节,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产品营销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定价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对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产品除特定外、企业可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用好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为贯彻《决定》所制定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从2000年开始,选择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试点,允许企业从1990年后新增的净资产(扣除国家投入部分)量化30%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也可量化为集体股或个人股。 12.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金融部门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不分规模大小,不论所有制形式,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增加科技投入。继续加大技改贷款和科技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对列入国家计划财政技改专项重点项目、科技贷款项目、省列优势企业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及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推广和技改项目,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放相应的贷款。要加大对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对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基建、技改项目的建设。对一些数额较大的技改项目,要积极组织银团贷款。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下调贷款利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信誉高、效益好、风险低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可执行不上浮或适当下浮。 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依法采取集资、入股、合作、引资等多种方式广辟资金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 13.对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实行专项扶持政策。转制的科研机构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在职人员全部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职人员执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教养保险条例》,单位和个人按所在地、州、市的平均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转制后参加工作或离退休的人员实行不同的政策。 原由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的机构,过渡期间单位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经费中列支。具体列支比例另行制定。 科研机构转制时,必须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同时注销事业法人。其现有全部资产转作企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报废资产和不能用于经营的资产,可以剥离或核销。 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后进行公司制改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可经批准从1990年后本单位新增的净资产中(扣除国家投入部份)量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集体股,将其收益权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股分合作制改造的小型科研机构,允许本单位集体或个人买断国有资产,并可按3年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25%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企业。 参照国家对于应用型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对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优先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在5年过渡期内执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14.实施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扶持政策。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的同时,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定〉〉(云发[1999]46号),实施吸引科技人才的政策;对于引进具有“国突”、“省突”“市突”或享受国家级、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我省急需的高水平专业人才,除按照以上决定享受住房补贴和专项科研经费等优惠待遇外,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加大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用制,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属科研机构进行职称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取消职务结构比例指标的限制,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内部分配制度。科技人员可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具有云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建设;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新技术学科;加快高新技术人才基地建设,扩大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规模。在基地和省级重点学科试行首席专家和特聘教授制度。 落实技术、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分配的政策。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或其他知识智力成果拥有者交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或享受其他合法权益。其奖励或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实施加强技术创新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采取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建等方式,加强省级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中心等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以企业为主体,努力与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相衔接,实行产学研紧密结合,突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申报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省级得点实验室建设要打破部门界限进行优化配置、调整重组,突出应用研究创新,并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待遇。 16.认真落实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政策,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产品科技会含量;深化省院省校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鼓励国内外的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到我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机构,国内外的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与我省合作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我省企业、机构同等的政策;鼓励和吸引外商来我省投资,对外商投资兴办并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我省《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1998]10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在滇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履行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料和零件,企业生产的产品总产值70%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返还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30%。 鼓励、支持和帮助我省在技术、产业方面有比较优势,具有向外拓展实力的科技企业到省牙谋发展;重视和加强“科技兴贸”,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成套高务出口,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标;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外经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技术贸易和国际合作。 17.实行鼓励创新的成果评价和科技奖励政策。加快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完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评价以及计划项目验收办法。要引入科学评估机制,建立科技成果、新产品的评价工作和组织政府计划项目合同的验收。 规范政府科技奖励办法,精减奖项设置和奖励数量,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质量。制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成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省政府只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技奖项。 18.努力构筑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环境,加大知识产权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人才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要及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企业要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的投入,其支出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设备时,要重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对在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股要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制裁各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19.切实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科技意识、把技术创新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解决好科技与经济结合、成果产业化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自身素质,成为在新形势下领导经济、科技工作的内行,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取得领导技术创新工作的主动权。 省科教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全省加强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州市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要加强政府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调控。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平衡,定期发布“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方向指南”;制定产业技术政策;对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关键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省院省校合作成果要安排好产业化衔接项目。逐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投资占全省预算内固定资产中的比重,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0.加强科技法制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组织制定科技投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技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对国家和省里已颁布的有关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加强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金融部门支持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奖励、促进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地(州、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一把手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等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文件。对已出台的文件要认真贯彻落实,正在制定的应抓紧工作,尽快出台。 21.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时,要突出科技进步的重要作用,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要给予特殊扶持。各级科技、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创新投入的引导和宏观管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要明确规定使用范围,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等要充分运用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广泛吸引海外华侨资金、技术和智力,继续发挥包括离退休科技员在内的各类科技人才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宣传力度,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努力营造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2.实行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起,以地州市县党政和省级有关部门一把手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省委组织部、省科委、省人事厅组织实施。要把各级领导抓科技进步的实绩,作为干部提职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