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报指南(第四版)(2)

来源 :科技彩云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5-16

四、编制要点

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科研助理的绩效支出等。

各科目的预算编制要点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编制要求:

1.设备购置费

(1)购置仪器设备的报价应与目前市场价进行比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仪器设备选型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仪器设备。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3)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购置单台/套或同类设备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重点说明,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主要生产产家及国别、规格型号、购置必要性及对项目研究的作用和用途等,并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的,应提供独家代理的证明材料。

(4)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常用设备、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科研基础设施的建造费一般不得编入预算。

2.试制设备费

(1)试制设备费是指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

(2)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直接相关的成本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

3.设备改造费

(1)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2)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适应性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

4.设备租赁费

(1)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可在设备租赁费中编列。

(3)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编列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编制要求: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项目中发生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其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种类、数量、单价等。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3)已列入“试制设备费”的材料,不得在本科目重复编列。

(4)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费用不得列入预算。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纳入材料费预算。

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

(2)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在间接费用编列,不在此科目编列。

(3)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3.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主要用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1)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简要说明测试化验的内容,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2)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3)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4)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报销。

差旅费按照出差地、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总体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测算和说明。

涉及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等标准的,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其他单位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会议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的,应提供相关的管理制度或依据。

(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费用。

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因项目研究任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在本科目编列。

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在编报预算时应合理考虑出国(境)目的地、外国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出国(境)或来华的天数、出国(境)批次数和出国(境)团组人数等。

出国(境)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档案整理、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编制要求:

(1)出版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2)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

(3)本科目不得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4)如果项目任务为软件开发,不应将项目任务通过预算定制方式外包。

(5)项目资金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包括为完成项目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6.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其他相关支出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的10%。

(1)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项目审计费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该科目中编列。

(2)重大项目实施确需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可在该项中编列,并对所需的费用进行详细说明。

(3)确因项目实施需要,其他相关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的,应分项进行详细说明。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编制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向主管部门报备过的管理办法,且明确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的,可参照该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预算。不能提供单位管理办法的,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费预算有关标准进行预算。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研发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提供测算依据。

(2)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3)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研发辅助人员可以编列劳务费,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4)编制外聘用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所需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报批。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及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编制要求:

(1)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预算在内。

(2)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预算,不应在本科目中预算。

(3)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预算和领取专家咨询费。

(4)预算标准:

——会议形式(含网络视频会议)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除按照会议形式咨询的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外,同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通讯形式(信函、邮件)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150元(税后)。

——网络形式(系统中)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3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

(四)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编制要求: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

2.间接费用不需编制详细的预算说明。

3.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4.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加单位协商分配。

5.编制内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所需费用可在间接费中列支,间接费的比例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报批。

五、院士专家工作及“包干制”项目预算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1.实验室改造费,按照经费支出内容性质分别在预算书相应科目中进行预算。如:购置材料就在“业务费—材料费”科目中预算。

2.伙食费在“其他相关支出”科目中预算。

3.科研指导费,按照经费支出主体内容分别在预算书相应科目中预算,如:请专家指导就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目中预算。

4.住房租金及零星用品费,住房租金在“其他相关支出”科目中预算。零星用品费在“业务费—材料费”科目中预算。

5.人才培养经费,按照经费支出内容性质分别在预算书“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相应科目中进行预算,如:出差就在“业务费—差旅费”科目中预算。

(二)“包干制”试点项目科技经费预算

1.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包括:省基础研究计划中的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中的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院士自由探索项目及省科技厅明确实施包干制的其他项目。

2.“包干制”项目实行预算包干。填报项目资金预算书时,实行定额资助的“包干制”项目只需填报资助经费总额,非定额资助的项目按要求编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