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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科技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省级引导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1
县(市)农业和科技局:
《西双版纳州省级引导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11月17日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21日
西双版纳州省级引导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引导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西双版纳州围绕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夯实区域创新基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州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省、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州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积极策划,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及时向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根据《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技兴边富民
1. 在全州3个边境县(市)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区域要覆盖沿边行政村和边境农场。
2. 项目以培育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为重点,承担主体须是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鼓励产学研结合,与选派“三区”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结合。有效采取“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须超过200万元,并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3. 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
4.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5. 项目由各县(市)辖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申报,州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评审立项程序,列入下一年专项经费预算。
6.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备案。
(二)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1. 根据《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到2020年,实现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12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西双版纳州从2017年开始,每年安排1个县,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2. 按照《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指导、绩效导向、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新建、改建、依托建设等方式,由各县(市)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州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安排,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3. 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认真落实州、县(市)配套经费,按照省科技厅安排建设经费1:1的比例,落实建设经费,合力推进中心建设。
4.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三)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
1. 根据《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 2.5%的实施方案(试行)》,对首次升规、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 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要求,从2017年开始,在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年度统计数据,省科技厅联合省统计局确认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后,由州科技局根据名单组织申报,并会同统计局审核后,安排下达经费。
3.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四)科技成果推广示范
1. 州科技局在实施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后,自主确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作。
2. 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重点围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新经济,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在州、县(市)实现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3. 项目由各县(市)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州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评审立项程序。优先安排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
4.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5. 省科技厅农村处、高新处、社发处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接受州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备案。
第九条 实施方式及要求。
(一)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行备案制。由州科技局根据全州年度科技工作安排部署,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各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具体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自主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经费。
(二)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根据省科技厅每年预算安排给我州资金,对科技兴边富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行全额预算安排;对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做好项目储备,每年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安排3项左右成果推广示范项目。
(三)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取“逐年考核,持续支持”方式加强绩效评价。州科技局每年初配合省科技厅对全州上一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坚持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州科技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项经费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加强创新服务和经费监管,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规,充分发挥绩效。
第四章 组织申报
第十条 州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厅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要求,每年根据我州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省级引导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各县(市)辖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由各县(市)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并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州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评审立项程序。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实施期限等信息。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省级引导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拟支持项目,统一纳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在省财政厅、科技厅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当年本州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签署任务书实施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拟分配的专项资金,州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编制。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确定的预算数由州科技局确定分配方案,州财政局下达批复预算,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加快预算执行。因客观原因确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合作单位需要调整预算的报州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州科技局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可在预算额度内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该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项目验收前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数量指标完成情况、时效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等,同时报告单位为推进项目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的完成情况,落实省科技体制改革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情况;州财政局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良好,对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省、州重大科技政策较好的县市和单位,优先安排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州科技局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州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