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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州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州科技局负责全州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经费安排及使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分类配置和目标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能够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优化形成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等5类科技计划。
第五条 州级财政资助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六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部协作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2.租赁费:指为项目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产生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要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2.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州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创新型西双版纳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聚焦重大目标和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立项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我州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按期提交《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重点科技项目提交《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各科研院所及州直单位直接向州科技局申请;县(市)单位(包括科技中小型企业)须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州科技局相关管理科室负责项目初审,由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汇总,筛选提出初审建议,送局领导审核。重点科技项目组织相应专家评审,专家意见作为立项依据;
(二)经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立项综合议案,进入项目库,报州财政局进入预算;
(三)在下一年度中,按照州财政局确定的科技经费筛选项目,报请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三条 对立项的项目,由州科技局负责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的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州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州科技局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实施的内容及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先签订2年期的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甲方为州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第三方)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甲乙双方应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履行职责,丙方(第三方)负有保证项目完成和监督项目实施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州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手续,各级管理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建立专帐管理,按科研项目分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单独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成本核算,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跨年度的项目,应当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州直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受州科技局的委托为所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州科技局报送相关检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州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执行过程中,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应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时,在评估组中设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二)专项审计。需专项审计的项目,由州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经费落实与支出情况:主要考查州级财政资助经费是否及时拨付,配套经费是否及时到位;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三)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查财务制度的健全性、管理的有效性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州科技局应终止项目实施。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或被挪用的州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州财政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中期检查时,予以确认,经州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州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州财政局批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为评价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取得的绩效,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科技计划的质量和水平,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州级财政支持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州科技局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文本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对项目的执行成效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问效,并将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书完成后半年内完成,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的技术或工作总结报告、经费支出台账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州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3-7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邀请的专家组技术业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财务专家应当具有会计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组织项目验收的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做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对项目的执行成效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问效。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条 州财政局负责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负责项目财务验收,同时根据相关财政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州科技局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州科技局严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州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或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5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或项目验收不通过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合同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单。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骗取财政科技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州科技局查证属实后,将该专业机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州科技局、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州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2016年6月印发实施的《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