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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07
各县(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各高校、科研院 所、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 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 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0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西双版纳州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州级财政 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其他非州级财政资金、单位自有 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州级科技计 划项目,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自筹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 研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
第六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进行分配,采 用前资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后补助资金由单位自主用于研发 活动支出。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等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依据相 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 管结合,遵循规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 使用。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分 配结果、绩效管理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并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州财政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做好项目 资金整体调度。
(二)会同州科技局开展项目预算的申报、评审,及时下达、 拨付项目资金。
(三)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抽查复核
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
第十条 州科技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范项目立项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 监督制度。
(二)编制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建立预算项目库, 提出项目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资金信息公 开工作。
(四)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 理和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 门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加 单位)是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中央、省和州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防控机制、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履行项 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二)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指 导和监督项目参加单位规范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系统管理,做到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 用、存量资金盘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配 合州财政局、州科技局的监督检查评估,按照要求提供项目资金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关报表等相关材料。
(六)改革和完善项目资金报销审批流程,积极推行项目资 金数字化、无纸化报销,进一步提高报账效率;
(七)落实州财政局、州科技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
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 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 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各种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相关支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报销。
(2)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预算。
(3)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费用。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资金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省级机关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作为审计、财务评审或检查的依据。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档案整理、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6.其他相关支出。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重大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可在该科目中编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等可在该科目中列支。其他相关支出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的10%。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编制外聘用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及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及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1)会议形式(含网络视频会议)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
(2)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除按照会议形式咨询的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外,同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3)通讯形式(信函、邮件)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150元(税后)。
(4)网络形式(系统中)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3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 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及 绩效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 屋占用,日常水、电、气等消耗。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激 励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加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是指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与实施项目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科技管理业务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 制。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包括州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 的资产或州级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 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编制。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预算编制时应提供各分项费用预算,说明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只需编制简要的预算说明。
第二十条 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应包含年度目标和具体指标,指标含产出、效益、满意度三类指标,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应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评审, 与项目技术评审合并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应在考虑不同领 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 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目标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 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评审等四个部分的内容。项目预 算评审结论作为州级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目标评 审低规定分数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州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含预算)。项目合同书(含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完成州级项目入库,正式函报州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州财政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额度下达;由州科技局转拨的非州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下达额度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照用款计划进度安排拨付资金,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参加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参加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进 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允许在偏远山区等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地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需要调剂的,按规定程序办 理。项目资金总预算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报 州科技局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 需要按规定程序调剂其他经费。除有特殊规定外,项目间接费用 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育种等长周期 项目不超过 5 年,项目实施期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向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实编准项目经费预算,避免大量资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结余资金额度与下年度预 算安排挂钩,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支出。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仍没有使用的,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在下达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将等 额抵扣。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内容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 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项目参加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开展验收审计或按要求如实编制 汇总资金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州财政支持资金达 到 50 万元以上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审计,州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和抽查。包 干制、州财政支持资金在限额以下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由项目 资金决算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不进行验收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州级财政 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州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 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州科技局、项目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 “双监控”,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 促整改、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今后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 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每年选取 一定量的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资金 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 列情形的,纳入州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对相关责任 主体实施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 项目负责人 3-5 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 套取财政资金;(三)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四)截留、挤 占、挪用项目资金;(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六)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 计和检查;(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八)发生设备购置、租赁, 测试、化验、加工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 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经查存在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 应在当年的 11 月底前,将汇总审核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 送州科技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资金 结转结余、取得成效、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存在问题等。项目执 行不足 3 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7 月 1 日。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西双版纳州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纲 2.自筹资金承诺书(范本)
附件 1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纲
概述: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参加单位的基本情况(含现有设备 仪器情况)、财务状况,科研、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一、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总预算(若有项目参加单位的需说明各项目参加单位的资 金预算额度)、来源构成及分年度使用计划。
二、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描述(包括总任务、总产出、总效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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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指标 |
指标值 |
绩效指标值设定 依据及数据来源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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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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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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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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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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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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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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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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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指 标 |
服务对象满 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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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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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科目说明预算支出主要内容及测算依据
(一)直接费用 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科目,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分别进行具体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参加单位资质及拟 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 获得的共享服务。
(二)间接费用(简要说明)
四、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评价
附表 1-1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表 单位 万元
预算科目 |
总预 算数 |
州级财政资金 |
自筹 资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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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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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州级财政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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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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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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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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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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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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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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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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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年度用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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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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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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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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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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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2
设备费—购置设备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功能 和技 术指 标 |
单价 (万 元/台 套) |
数量 (台 套) |
金额 (万 元) |
购置 单位 |
存放 单位 (地 点) |
设备 类型 |
主要生产 厂家及国 别 |
规格 型号 |
拟开放 共享范 围 |
购置必要 性及对项 目研究的 作用和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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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50 万元及以上 购置设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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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50 万元以下购 置设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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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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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只填写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的设备; 2.单价 50 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填写明细。
附表 1-3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单位 类型 |
任务分工 |
研究任务 负责人 |
合计 |
州级财政资金 |
自筹资金 |
|
小计 |
其中:间 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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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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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单位类型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参加单位;
2.任务分工的描述应简洁,不超过 300 字。
附件 2
自筹资金承诺书(范本)
( 单 位 全 称 ) 为 实 施
项目,提供 万元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为 (1. 其他非州级财政资金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3.银行贷款 4. 其他资金)。若自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本单位愿意全额 退回该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并接受失信惩戒。
此承诺!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