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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08
各县(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31日西双版纳州科技局第五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7日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州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州科技局建立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是对需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由储备项目库、预算项目库和立项项目库3部分组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没有纳入科技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州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研究和征集科技创新需求,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四)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六)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州直部委办局、州属事业单位、州属企业、中央和省驻州单位等。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州科技局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二)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三)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审核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督促项目按时验收;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五)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八)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验收;
(二)按《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据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资金财务报告和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
(三)及时向州科技局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
(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等的专家。基本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专家库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州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创新型西双版纳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聚焦重大目标和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立项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
(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西双版纳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具备足额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按期提交《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各科研院所及州直单位直接向州科技局申请;县(市)单位(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州科技局相关管理科室负责项目初审,由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汇总,筛选提出初审建议,送局领导审核。重点科技项目组织相应专家评审,专家意见作为立项依据;
(二)经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立项,进入项目库,报州财政局进入预算;
(三)在下一年度中,按照州财政局确定的科技经费筛选项目,报请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六条 对立项的项目,由州科技局负责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的项目。
第十七条 列入州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州科技局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实施的内容及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先签订2年期的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后补助项目一般不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甲方为州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第三方)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甲乙双方应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履行职责,丙方(第三方)负有保证项目完成和监督项目实施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手续,各级管理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建立专帐管理,按科研项目分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单独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州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州科技局审批。州科技局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涉及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照《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申请调整项目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原则上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州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州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州科技局依职权终止。州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科技局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或不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四)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西双版纳州,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或长期失联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州科技局组织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州科技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或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及相关财务附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全程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执行过程中,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应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时,在评估组中设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二)专项审计。需专项审计的项目,由州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经费落实与支出情况:主要考查州级财政资助经费是否及时拨付,配套经费是否及时到位;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三)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查财务制度的健全性、管理的有效性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州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开展以综合绩效评价替代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州科技局建立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州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州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州科技局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家利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三)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项目财政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单位)获得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有关单位、个人列入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州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0年4月11日印发的《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