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科工局、有关单位: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科技局党组2026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14日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我州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和加强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自主申请,经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备案通过,参照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并负责落实全部项目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自筹项目主要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也可以围绕推动全州科技创新工作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
第四条 自筹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自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备案和项目验收备案。自筹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常态化受理,每年5月、10月进行集中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甲医院、高校、州内企事业单位或建立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业纳统科研单位、研发投入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机构;事关我州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鼓励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州外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与州内相关单位联合申报。
(二)自筹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申报主体,不接受自然人申报。优先支持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必备的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内控管理制度,能自行解决全部研发经费。
自筹经费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不得用固定资产等充抵。申报单位为非企业的机构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或单位获得的财政奖励、补助类资金以及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工作经费;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或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补助类资金。
自筹项目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统计归集,对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归集,纳统企业、单位严格履行研发经费统计填报义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科研失信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自筹项目立项备案和验收备案程序:
立项备案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内部组织立项后,填写《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及完整的立项资料,提交项目推荐部门;(二)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州直部委办局、州属事业单位、州属企业、中央和省驻州单位等,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提交州科技局进行州级自筹项目立项备案;(三)经业务科室审核、州科技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四)州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备案。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立项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验收备案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二)通过单位验收的项目填写《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验收备案申请表》及项目验收材料提交州科技局进行州级自筹项目验收备案(包括验收结果通过和不通过两类);(三)经业务科室审核、州科技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四)州科技局对验收及审定意见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参照《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
第九条 自筹项目合同期限从项目下达时间算起,研发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软科学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州科技局同意后,方能延期。原则上最多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自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筹项目除经费来源不同外,其他方面与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投入大、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出的单位,今后在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第十三条 在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有关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二)项目组织实施、自筹资金安排等不符合承诺要求的;
(三)已立项项目非正常终止;
(四)对项目验收结论和科技成果进行夸大、不实、虚假宣传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2.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验收备案申请表
3.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诚信承诺书
附件 1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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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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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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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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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研发类项目 ¨软科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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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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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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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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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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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研究方向、 目标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 |
1.总体目标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包括研究解决的问题、技术关键及创新内容)
2.考核指标 ( 1)技术指标(包括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质量指标及其水平等)
( 2)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技术及成果应用所形成的小试、中试、生产线年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基地数量指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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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预算、研发投入及年度经费安排计划 |
1.参照《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预算科目进行经费预算编制 2.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 3.年度经费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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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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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学历 |
职称 |
工作单位 |
课题分工 |
为项目工作时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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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 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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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推荐部门意见: ( 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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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科技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验收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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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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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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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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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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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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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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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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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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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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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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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验收通过 ¨结题 ¨验收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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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第一行填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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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学历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为项目工作 时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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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况 |
1.总体目标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包括研究解决的问题、技术关键及创新内容)完成情况
2.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 1)技术指标(包括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质量指标及其水平等)
( 2)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技术及成果应用所形成的小试、中试、生产线年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基地数量指标等)
3.取得科研成果及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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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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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件材料名称 |
是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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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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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单位的项目立项依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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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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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诚信承诺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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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验收材料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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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验收专家组名单及验收意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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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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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提供的材料请在对应备注一栏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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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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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推荐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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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科技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项目验收专家组签字表
1-2.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
附件 2-1
验收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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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家组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现从事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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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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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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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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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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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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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2
验收专家组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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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组长签字: 组员:
年 月 日 |
说明:专家组意见需说明是否建议申报自筹项目。
附件3
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郑重承诺:在西双版纳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严格遵守《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3〕5号)、《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西财规〔2022〕1号)、《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科发〔2022〕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审核把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2.不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假信息、买卖论文、违反科技伦理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3.不发生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技伦理等科研不端行为;不通过“打招呼”、“走关系”、贿赂或变相贿赂、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报项目。
4.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完成;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不发生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等行为。
5.积极配合项目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资料账目,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变更事项等,加强对相关问题整改的组织协调,保证如期完成整改工作。
若违反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