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科规〔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创新强州”工作开展,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现将《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26214


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规范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实验室,是指依托州内具备较强研发实力和持续创新投入的科技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及民营企业等)建设,以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关键工艺攻关、新产品开发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具备相对独立人员和场所的科研实体。企业实验室是本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实验室的建设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聚焦产业、开放协同、动态管理的原则,旨在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培养和集聚产业技术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赋能产业链现代化,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四条 企业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全企业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企业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及考核评价工作;

(三)指导、协调企业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第六条 各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企业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企业实验室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指导;

(二)落实省、州、县(市)级扶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困难;

(三)协助科技局开展企业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依托企业是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企业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

(二)聘任实验室主任,组建并稳定研发团队,赋予实验室在人、财、物及科研组织等方面必要的自主权;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环保等;

(四)组织、配合企业实验室的申报、考核、评估等工作,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科技局围绕本州“4+6”等重点产业领域(如天然橡胶、普洱茶、生物医药傣医药、文旅康养、绿色能源、热带农业等),结合产业创新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企业实验室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州级企业实验室,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托企业条件:在本州注册并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明确,经营状况良好,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 研发基础与方向:有明确、稳定的研发方向,聚焦本州重点产业技术需求或企业自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近3年内,在相关领域承担过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已实现转化的有效发明专利、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

(三) 研发团队:拥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职研发队伍。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少于3

(四) 硬件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试验和办公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含共享场地)。用于研发、测试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且性能先进、配套齐全、运行状态良好。

(五) 管理与规划:已建立初步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清晰的近中期(2-3年)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包括明确的研发任务、预期成果、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等。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共建企业实验室。联合申报的,应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各方签订共建协议,明确权责,并具备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企业实验室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和公示。州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实验室,由州科技局批准认定,统一命名为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 Enterprise Laboratory of Xishuangbanna Prefecture,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新批准认定的企业实验室,视年度经费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依托企业应为企业实验室配备专职主任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实验室高效运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技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十 企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企业实验室应注重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企业实验室名称。转化成果收益可按国家、省、及依托单位规定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第十 企业实验室应积极对外开放共享,在保障自身研发需求的前提下,推动科研仪器设备、试验平台、技术成果等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产业创新。

第十 企业实验室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积极鼓励和支持人才申报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职业院校的合作,培养和集聚产业技术创新人才。

二十 企业实验室应主动对接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利用转化项目库和对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 州科技局对企业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主要评估实验室运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任务完成情况、创新能力提升(新增知识产权、标准、高水平论文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效益、人才团队建设、开放共享与社会贡献、规范管理与运行保障等。

第二十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企业实验室,给予表彰和延续。

第二十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仍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 企业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研究方向、依托主体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企业提前三个月向州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 因依托企业经营调整、重组、破产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由依托企业提前提出撤销申请,经科技局核准后,终止其企业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316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