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创新强州”工作开展,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现将《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14日
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规范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实验室,是指依托州内具备较强研发实力和持续创新投入的科技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及民营企业等)建设,以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关键工艺攻关、新产品开发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具备相对独立人员和场所的科研实体。企业实验室是本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实验室的建设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聚焦产业、开放协同、动态管理”的原则,旨在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培养和集聚产业技术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赋能产业链现代化,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四条 企业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全州企业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企业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及考核评价工作;
(三)指导、协调企业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第六条 各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企业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企业实验室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指导;
(二)落实省、州、县(市)级扶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困难;
(三)协助州科技局开展企业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依托企业是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企业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
(二)聘任实验室主任,组建并稳定研发团队,赋予实验室在人、财、物及科研组织等方面必要的自主权;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环保等;
(四)组织、配合企业实验室的申报、考核、评估等工作,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州科技局围绕本州“4+6”等重点产业领域(如天然橡胶、普洱茶、生物医药〔傣医药〕、文旅康养、绿色能源、热带农业等),结合产业创新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企业实验室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州级企业实验室,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托企业条件:在本州注册并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明确,经营状况良好,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 研发基础与方向:有明确、稳定的研发方向,聚焦本州重点产业技术需求或企业自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近3年内,在相关领域承担过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已实现转化的有效发明专利、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
(三) 研发团队:拥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职研发队伍。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少于3人。
(四) 硬件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试验和办公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含共享场地)。用于研发、测试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且性能先进、配套齐全、运行状态良好。
(五) 管理与规划:已建立初步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清晰的近中期(2-3年)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包括明确的研发任务、预期成果、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等。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共建企业实验室。联合申报的,应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各方签订共建协议,明确权责,并具备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企业实验室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和公示。州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实验室,由州科技局批准认定,统一命名为“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 Enterprise Laboratory of Xishuangbanna Prefecture”,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新批准认定的企业实验室,视年度经费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企业应为企业实验室配备专职主任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实验室高效运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技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实验室应注重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企业实验室名称。转化成果收益可按国家、省、州及依托单位规定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第十八条 企业实验室应积极对外开放共享,在保障自身研发需求的前提下,推动科研仪器设备、试验平台、技术成果等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产业创新。
第十九条 企业实验室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积极鼓励和支持人才申报“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职业院校的合作,培养和集聚产业技术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企业实验室应主动对接省、州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利用转化项目库和对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局对企业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主要评估实验室运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任务完成情况、创新能力提升(新增知识产权、标准、高水平论文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效益、人才团队建设、开放共享与社会贡献、规范管理与运行保障等。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企业实验室,给予表彰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仍“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西双版纳州企业实验室”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研究方向、依托主体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企业提前三个月向州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因依托企业经营调整、重组、破产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由依托企业提前提出撤销申请,经州科技局核准后,终止其企业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