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科规〔2025〕 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4-29

有关单位:

《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州科技局党组2025年第2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

2025411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我州科技创新能力,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根据《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西双版纳州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前沿技术研究,汇聚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州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建设,形成人、财、物以及科研活动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鼓励以依托单位的独立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等形式进行组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遵循 特色聚焦、能力强化、开放协同、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强化绩效目标,实行动态优化调整,注重质量,合理控制数量规模,构建 定位精准、目标明确、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通过竞争申报和主动布局两种方式批准建设。竞争申报按照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通知开展;主动布局由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在我州特色产业亟需领域,以达标认定制建设,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建设标准。

第六条 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围绕学科前沿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营造创新环境,为培省级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二章   

第七条 州科技局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重大事项变更和合并撤销。

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的使用。

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的考核和评估。

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直相关行业部门和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落实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督促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协助州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条件保障,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负责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州科技局和推荐部门做好考核和评估,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变更意见,报州科技局批准。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促进党建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

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条 申请州重点实验室建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定位明确,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西双版纳州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或具有优势特色,能够承担和完成州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负责人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主持过州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 10人,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 20%

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物理空间集中,边界清晰;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上。

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切实可行。

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工作,为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提供必要配套保障。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须有相关学科支撑;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联合共建的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作用。

依托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西双版纳州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州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建设申请。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作出决策。

对批准建设的,依托单位组织填报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州科技局与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 为避免重点实验室重复布局,不受理与已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在已建州技术创新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时,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得重复,团队成员及前期科研成果不得交叉;已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的科研成果不得用于支撑其他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验收、考核和评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 择优支持、开放共享、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多方投入的管理模式,采用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 2 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将新聘主任名单报州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次,并形成会议纪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州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 7 11 人单数,州内专家不超过 2/3,其中依托单位专家不超过 1/3。成员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应更换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以外专家担任。1 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 3 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8 个月;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重点实验室应设置科研助理等岗位,负责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设施运行维护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据研究方向、内容和任务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相关科技合作计划,定期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同时,加强与州内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主要利用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创新成果,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州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及时报送州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有计划地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遵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重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人员管理、仪器设备和器材使用维护、风险评估与控制、应急措施和预案制定、环境检测与监测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公示和评比等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自查,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申报、立项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拒不接受检查、考核和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评估等级为 和连续 2 次评估等级为 的。

第二十 重点实验室资格被撤销的,3 年内依托单位不得在同领域申报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每年 11 30 日前,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并向州科技局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 3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州科技局组织对运行期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研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经费开支等内容。评估工作按照《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见附件)执行,以评促建。

第三十条 州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分为 ”“”“”“四类,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为 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应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州科技局,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估工作中,参与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若存在有失公正或营私舞弊等不端行为,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可向州科技局提出质疑或申诉,州科技局将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 评估实行严格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参评实验室提交评估申请书时,可提交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 州重点实验室申报获批后正式命名为 西双版纳州 ××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Xishuangbanna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5511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5 10


 

 

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一、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集中会议评估、现场核查和评估结果公布4个阶段。

二、各阶段工作职责及程序

(一)评估前准备

1. 评估机构由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指定专业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机构需拟定详细的评估方案和经费预算,并上报州科技局审批;同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2.实验室参评所有被列入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实验室都必须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如实、及时地提交所需材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团队由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公正态度且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对于应用基础研究占比较大的领域,还需邀请相关产业界专家参与评审。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4.材料提交接到评估通知后,参评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递交《西双版纳州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过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递交给指定地点。

5.分组与专家遴选评估机构依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进行合理分组,并挑选合适的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定一位专家组组长。

(二)集中会议评估

6.会议主持集中会议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的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以及专家质询环节。每个实验室的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质询时间不超过20分钟。

7.汇报人实验室主任须亲自进行汇报。

8.报告内容实验室工作报告需涵盖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工作)、弘扬老一辈科学家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国际国内地位影响、存在的问题和未来规划等。代表性成果报告则详细介绍最具代表性的五项科研成果。

9.专家提问与讨论专家们根据实验室提供的报告提出问题,并在参评人员离场后进行内部讨论评议,最终形成评估意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优点与不足之处,并给出改进建议。

10.评分与排序每位专家需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评估机构汇总得分后,确定本组参评实验室的综合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将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此外,州科技局还会从中随机抽取至少10%的实验室进行核查。

11.材料报送评估机构需将集中会议评估的结果、综合排序、拟现场核查的实验室名单、专家组名单等相关材料上报给州科技局。

12.纪律要求集中会议评估期间,会务接待工作不得交由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担,参评实验室也不得安排任何与评估无关的活动。

(三)现场核查

13.核查内容核查小组将实地检查参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科研成果真实性、运行经费使用效果、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开放程度等情况,还会随机抽取部分固定人员进行访谈或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实验室的实际运作情况。

14.资料审查实验室需要准备好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文件供核查人员查阅。所有提交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必须正确标注实验室名称,非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资源完成的成果将不被纳入统计范围。

15.核查报告现场核查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及时整理数据,撰写现场核查情况报告。

(四)评估结果公布

16.评估报告提交评估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州科技局提交完整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告中应详细描述评估过程、数据分析及工作总结,并提出考核评价等级建议。

17.结果确认与发布州科技局审核评估报告后,结合实验室年度考核情况,最终确定评估结果,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18.结果分类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其中,级的比例不超过20%,而级和级的比例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