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6-16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实施专利战略,扶持和引导我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提高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设立云南省专利申请和维持资助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该项经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专利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本省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住所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为申请专利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获授权,国外专利已获授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时间的确定以受理或者授权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二)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原创性发明专利;
(二)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三)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且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较为突出。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1.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270元/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57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530元/项、外观设计380元/项。
2.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135元/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06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365元/项、外观设计专利215元/项。
(二)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每项专利资助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费用的50%。
(三)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实施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专利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工作专项经费额度和云南省产业发展目标,确定年度资助总额和项目数,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以及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项目,以及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的项目,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项目,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项目,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或者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简化资助程序,昆明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并发放。
(二)其他州(市)的专利申请资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三)其他州(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至25日内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四)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对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公告。
(五)其他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审批通知,下达《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通知书》,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拨付。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将资助经费统一拨付到各州(市)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为单位的,由所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凭资助通知书回执、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所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向云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上报《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项目明细表》。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和实施情况报告。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经费,或者将资助经费截留、挪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停止拨款、限期纠正、撤消资助、追回全部拨款、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9月9日发布《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