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6-26

西双版纳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实践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授权审核制度。住建、财政、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住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申请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县市研究确定。要将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特殊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二)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各县市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各县市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要做好发放租赁补贴户数的年度计划工作,上年度报送下年度计划,在争取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县市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发放。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申报审核机制。各县市要制定出台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办法,明确申请时间、申请受理单位、审核时限等,对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的审核要确定具体审核部门,确保审核及时准确有效。

(二)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建部门审核,住建部门要根据审核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并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三)完善退出机制。各县市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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