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17

 

 

 

 

 

 

保办发〔20209

 

 

勐腊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勐腊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勐腊县城乡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腊政复〔2020183)文件,现将《勐腊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腊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21

   

 

 

 

 

 

 

 

 

 

 

 

 

 

 

 

 

 

 

 

                                                              

 勐腊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21日印发

 

勐腊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2017年《勐腊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批复(腊政复【2017】6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保健〔2014〕317号)、《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租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包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周转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特殊人群(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优秀青年志愿者、教师)、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进城人口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及日常维护运营等工作。发工、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局、审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日常服务窗口,按照各自职责将管理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各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从2016年起,原则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行货币化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企业代建按代建协议办理产权登记,新建时预交过租金每户5万元以上并已连续租住5年以上的用户按规定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符合本细则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 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异地工作职工;

(三)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四)在本县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在本县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第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限制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民政城镇低保收入条件:630元/人、月)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6000元;二人户家庭月收入不高于8000元;三人户以上(含三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10000元。收入限制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勐腊县城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五)申请人须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即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勐腊县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并在勐腊县长期居住和生活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勐腊县城镇户籍3年以上)。

2、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

3、申请家庭(成员)无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商注册资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6、申请家庭户均拥有农、林地6亩以下的(不含6亩,仅限廉租住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拥有农、林地。

7、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8、申请家庭符合勐腊县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分割等),原则上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除外)。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等)、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3、申请人离异未满1年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离异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已入住敬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得申请。

5、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人员。

6、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7、申请家庭租住公房且面积达标的,暂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对所租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8、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将取消其本轮申请资格。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

2、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下(不含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申请前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备案),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累计在腊居住1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5.在本县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持有营业执照及1年以上完税证明,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本县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分割等),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除外)。

2.申请人已入住敬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得申请。

3.长期人户分离,并未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地实际长期居住的。

4.家庭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5.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将取消其本轮申请资格。

第十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会组织可代表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第十二条 在保障性住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确保房屋不空置,对准入条件门槛按实际情况放宽(如: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但是超过准入条件的,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1.5倍或市场价交纳房租,属边远贫困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再降低租金。

第十三条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按公告发布内容进行申请) 

(二)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单身人士需要提供承诺书,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丧偶的出具配偶的死亡证明)。农业转移人口变为城镇居民须同时出具“农转城”户口性质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能证明已办理“农转城”业务的,直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若户口簿不能够证明的,则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查后开具“农转城”转户证明)。

(三)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退休)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退休)、收入证明原件;

2.在企业工作的,提供劳动合同(经人事部门备案)及收入证明原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及收入证明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经人事部门备案)及收入证明原件;

4.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日前1年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有稳定职业收入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稳定职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勐腊县满两年以上的租房协议及租住房屋所属社区证明。

7.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领取、缴纳情况证明。

8.住房公积金缴纳(余额)情况证明。

9.拥有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原始购车发票复印件。

10.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须提供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房屋征收部门、棚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的由县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相关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复印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四条  申请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三章  申请、审核、配租、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

申请人根据其家庭情况到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全省统一标准格式),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

社区(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初审

初审(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社区(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通过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在申请书上注明不属实内容后给予退回,情况属实的提出意见,由经办人和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并将初审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进行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含15日的公示期限)。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复审程序,异议成立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复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统一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函至公安、住建、人社、市场监督、地税、林业、住房公积金、民政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依法协助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查询证明。

相关部门出具查询证明后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再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民政部门复审。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返回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终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收到民政部门返回的申请材料后,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终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保障房申请地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同时,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轮候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租

已进入轮候库的保障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及房源情况进行配租,并向社会公开。并将配租结果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配租。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1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名额、指标作废,申请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企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配租,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及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发放适当租赁住房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二)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财政、民政、人社、公安、工商、税务、相关乡镇等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 任何组织及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四) 按照《勐腊县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的规定,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五)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内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农场管委会)申请,但不得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同时申请。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材料:

1.勐腊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无住房的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和所租住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复印件,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5.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6.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工商、公积金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8.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9.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六) 乡镇城建所(民政办)、社区、农场生产队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车辆及其他财产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七)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对乡镇城建所(民政办)、农场生产队上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

(八)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民政、公安、税务、工商、社保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范围。

(九)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等。

(二)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城镇低收入保障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每户按3个人口计算,每平方米补贴8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符合公租住房条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每户按3个人口计算,每平方米补贴5元。

3.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4.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将结合勐腊县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

(三) 租赁补贴拨付方式:

以户为单位,按季度打卡拨付。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期间,被保障家庭得到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的,在分配入住后即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四)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租赁补贴之日起,每6个月向所在地社区、乡镇城建所(民政办)、农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的变动情况。社区、乡镇城建所(民政办)、农场管委会要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户籍、房产、车辆、财政供养等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将核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对核实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第四章  租赁及租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条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审核工作,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进行清退,暂时不能清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以确保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  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及承租人收入状况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

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进行清退,暂时不能清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公租房转为周转房租赁的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1.5倍或市场价交纳房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当县人民政府(管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维修资金、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租金支出,从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具体办理、标准等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七条  房屋管理

(一)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除缴纳房屋租金外,还应缴纳电梯、公用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

(四)承租人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能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三十八条  换租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租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财产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四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的,承租人必须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该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勐腊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