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10

西双版纳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一、    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州各县市所有乡镇农户,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市)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市)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三、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不属于五保、低保、残疾人对象的应提供贫困户证明(所在乡镇民政部门核准)。

(二)集体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

各乡镇对各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四)审批和公示

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各乡镇要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逐一全面检查验收。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乡镇验收申请后,按照任务比例,组织县住建、财政、发改、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验收合格的,各乡镇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待审批后将改造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危改户的“一卡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