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的实施意见》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23

解读《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的实施意见》

 

便于公众理解,现对《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8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一)背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解决我州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有序推进消除全州11117户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工作。

(二)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云办发〔201815号)、《西双版纳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办法(2018—2020年)》(西办发〔201825号)。

(三)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案、精心实施,解决好全州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存量。住建部门要加强与扶贫、民政、残联的对接,及时掌握“4类重点对象和非“4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情况,分类实施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力争到2019年,全州基本消除存量危房。

二、实施意见的结构和主要任务

(一)框架结构。严格扶持对象认定,把扶持政策用在真正需要扶持的农户上;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以严实作风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运行;强化申请批准和档案管理,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敢于担当,认真履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

(二)主要任务。保障4类重点对象贫困农户基本安全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大局,着眼于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关系广大农村群众的发展工程、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责任十分重大。我州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解决我州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有序推进消除全州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工作。

三、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要求方面

(一)关于扶持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把扶持政策用在真正需要扶持的农户上。各地对自身无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应纳入扶持范围。凡有下列情形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已享受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建房等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合院式、干栏式等传统特色民居不能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

(二)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以严实作风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运行。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时,要注意公平公正,把握好“4类重点对象与非“4类重点对象之间、非“4类重点对象不同情形之间的平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要调动危房户自身的积极性,动员危房户投工投劳和群众互助,想方设法控制改造成本;对虚报危房改造数量、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等干扰大局、严重破坏党委和政府公信力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三)申请批准和档案管理,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非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确认,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坚持一户一档,核实一户、建档一户,完善纸质台账,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达到主要部件合格和结构安全,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人畜分离、厨卫入户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危房认定的责任主体,对危房改造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质量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要在危房等级认定、规划选址、面积标准、户型设计、改造方案、工匠培训、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和工作力量不足的,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调度力量予以支持,帮助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技术标准,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类资源,引导农户自主改造、互帮互建,统筹推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直接责任,要落实好审核公示、危房改造指导监督、农户信息档案整理录入、组织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农户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