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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0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运作。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棚户区改造属于公益性项目,政策性强。各地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应与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进一步完善新建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三)实施范围
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范围包括: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占地10亩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居住户数100户以上的集中连片、结构简易、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少、建设使用年限久、配套基础设施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棚户区。
(四)目标任务
自2010年至2012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23.5万户(其中廉租住房12.5万户)、110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其中,城镇棚户区350万平方米,独立工矿棚户区750万平方米。年均完成370万平方米左右(城镇棚户区120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25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四、政策措施
(五)资金筹措
1.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在争取中央资金补助的同时,省级财政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对棚户区改造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实施。
2.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税收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逐步建立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4.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相关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六)政企共建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且有资金配套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参照廉租住房政策,采取政企共建方式改造棚户区。政企共建方式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由企业对经批准后利用自有或行政划拨土地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建设管理。有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所建住房产权按投入比例共有。不具备支付能力、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居民通过配建的廉租住房予以安置。
(七)税费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土地供应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需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将已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地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性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所有新建安置回迁小区均应按规划配建相应比例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按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优先安排。房屋安置面积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十)产权界定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原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无力按安置补偿政策结算面积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面积部分可核定为公有产权,并按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管理。对现住房属公有产权、应当但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棚户区职工,棚户区改造后原则上按房改政策规定标准予以回迁安置,房改政策规定标准超过当地拆迁安置规定标准的,按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并给予办理私有产权。
五、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省级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的原则,由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棚户区改造组织领导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监督考核。
(十二)科学编制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将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尽快编制完成《2010年—2012年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辖区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目标责任制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国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全面做好本单位棚户区改造及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驻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十四)规范项目管理
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的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项目完工后,及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以人为本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措施,坚决杜绝棚户区改造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不良行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棚户区改造的跟踪落实工作,并需于当年6月3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当地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虚报冒领和铺张浪费。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规定予以问责。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在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的同时,享受与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同的税费、土地供应、产权办理等相关政策。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