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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3〕23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6-09
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
二、工作目标
以产业园区、机场和铁路交通站点、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为重点,加强规划布局,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26套。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申请项目地无自有住房或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在西双版纳州正式就业的人员,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严格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筹集建设总套数的70%。按照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套公共和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将居住、商业、办公、研发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设宜居宜业社区。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30%用于人才住房,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合理确定租金
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鼓励多方参与投资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县(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加强监督管理
1. 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市)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确定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 纳入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州有关部门备案,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 在项目建设运营中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租住管理,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项目整体办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予分割办理;加强信息管理,按照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统筹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总用地的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的闲置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存量住房改造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规划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5.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简化审批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与项目本体一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手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后报属地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批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税费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金融支持政策
1. 金融机构可探索运用项目经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获得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
3. 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各县(市、区)申报云南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研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平台等方式,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健全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依法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