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3

西双版纳州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全州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西双版纳州纳入国家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为支持西双版纳州实施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所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专项贷款用途包括: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征收)、改建(扩建、翻建)、拆除重建;新建、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项目造价、评估等咨询服务;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第二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申报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国家、省级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

(二)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意见、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意见等四项审批意见齐备,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

(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已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棚户区造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商业开发投资)的20%

未列明条件或有国家、省级部门其他要求的,按照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申报资料。

(一)省保障房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汇总表。

(二)纳入云南省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文件。

(三)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

(四)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

(五)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意见、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意见等四项审批意见。

(六)项目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四证一书齐备。

(七)项目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实施主体(单位)已到位项目资本金(20%)的证明材料;资产抵押或质押物证明文件;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信用等级证明;相应资质和公司基本情况;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为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程序。

(一)实施主体(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准备的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初审。

(二)申报材料经住建局部门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时报备省住建厅。

(三)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实施主体(单位)跟踪项目落实进展情况。

(四)当地政府与实施主体(单位)签定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或相关服务协议。

(五)当地政府、贷款银行和实施主体(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为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贷款资金使用程序。

棚改项目相关资金在申请使用棚改专项贷款前,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工程项目还需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招投标材料、监理报告、支付证书、大额正式发票等材料,由实施主体(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经相关住建和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后,报银行审批,方可进行资金支付使用。

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为准。

第九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的原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资金管理,要规范还款流程,项目资金要自求平衡,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还款义务。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支出。

(三)坚持财政监管原则。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由州政府委托财政和住建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的管理

项目借款人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统一核算,严格按照项目资本金使用要求进行支付,项目资本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资本金使用接受贷款银行、住建、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监管。

(一)专项贷款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金融监管政策及贷款银行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确保专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用款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贷款银行、同级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三)项目用款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台账,落实专项贷款资金对账制度,确保专项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四)财政、审计、监察、住建、贷款银行等单位要对专项贷款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偿还程序。

(一)住建局、财政局和实施主体(单位)应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实施主体(单位)积极落实还款资金。实施主体(单位)应在借款本息到期日前10天,将还款资金划入指定还款账户,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住建局、财政局和实施主体(单位)要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理。实施主体(单位)所获棚改项目收入应优先用于贷款本息偿还。对不能及时还款的实施主体(单位)停止后续资金拨付,并停止申报和拨付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三)鼓励实施主体(单位)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项目应向承贷主体单位和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周期计算。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购买主体应做好购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及时支付购买资金,并监督实施实施主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认真进行初审,制定申报贷款计划报区棚改办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立项等汇总审查工作;

(三)组织申报项目及贷款,与贷款单位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资金按时归还贷款,确保按期偿还贷款行贷款本息;

(四)根据项目进度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意见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五)协助贷款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与监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配合做好贷后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棚改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目标任务分解下达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认;

(二)负责对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进度进行检查考核;

(三)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报送审计、财政部门,便于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通过审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性债务统一管理,督促融资单位当地政府按时归还贷款;

(二)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跟踪评审。

(三)负责对申报使用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的法人单位(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含担保、资产抵押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的,应提前收回贷款,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和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还纳入诚信体系管理考核,如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主管部门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如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恶意欠贷行为,由主管部门视情暂停审批其开发项目,直至吊销开发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