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规〔2023〕137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西双版纳州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西双版纳州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云南省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建建〔2021〕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西双版纳州辖区范围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建筑施工类企业、咨询服务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类企业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类企业是指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及勘察设计等企业。
第四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统一发布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市场“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科牵头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勘察设计与科技定额科、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州安全事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红黑榜”信息记录、上报、公示工作,负责整理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填报的“红黑榜”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红黑榜”信息证据和资料,负责收集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上报的“红黑榜”信息。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勘察设计与科技定额科、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州安全事务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的认定监督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指导所涉“红黑榜”信息的申诉、复议工作。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方责任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使用和评价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诚信“红名单”是指各方责任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失信“黑名单”是指各方责任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造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建筑行业企业自行申报、公众投诉、媒体报道等方式征集。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经核实的社会公众对建筑行业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二)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四)反映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均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理、谁记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采集记录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对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予以直接采用,对企业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媒体等提供的信息经核查确认后予以采用。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参照《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A、B、C)五级(AAA、AA、A、B、C)。A等表明企业信用较好,B等表明企业信用一般,C等表明企业信用存在较多问题。其中:AAA级:信用很好;AA级:信用良好;A级: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差。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评价得分满80分,不足90分;
A级信用企业:评价得分满70分,不足80分;
B级信用企业:评价得分满60分,不足70分;
C级信用企业:评价得分不足60分。
其中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列为“红名单”范围(优先考虑AAA级信用企业,若AAA等级达不到,再考虑AA级信用企业);C级信用企业(评价得分不足60分)列为“黑名单”范围。
第三章 认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建筑行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全州其他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
(四)信息审核。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信息通报。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对外通报。发现处理不当的,作出撤销决定。
第十四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建筑行业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建筑行业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建筑行业企业,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核认定。
(四)信息审核。对初核认定的“黑名单”,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信息通报。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对外通报。发现处理不当的,作出撤销决定。
(六)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行业企业,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
(七)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行业企业,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建筑行业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四章 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招投标信用评价中作为加分依据。
(三)申请参加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给予免交投标保证金政策优惠。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纳入领导挂钩联系范围,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申请办理新的行政许可时依法予以限制。依法依规限制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升级,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六)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七)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失信“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修复信用。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以下情形一年内不可修复信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一)申请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情节严重的主体。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赁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主体。
(六)因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引起较大成群性上访的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七)其他规定的违法违规事件的实施“一票否决”,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3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到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认定部门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对外通报。
第二十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一)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的。
(二)“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黑名单”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诚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异议核实,“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认定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认定单位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认定上报建筑市场“红黑榜”信息,对认定上报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红黑榜”信息发布后,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