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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6-18
西双版纳州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建设局,各房地产、施工、监理企业:
随着我州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商品住宅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对住宅工程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通过工程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全州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个别住宅工程质量仍不如人意,一些住宅墙面抹灰开裂、现浇楼板产生裂缝等质量通病依然存在,住宅工程质量状况还不稳定。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通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到我州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更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安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务必要站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通过逐步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全州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做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同时,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及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建筑节能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多采用一些在实际运用中较为成熟且不宜出现质量通病的新型材料。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研究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新工艺、新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保障措施,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少质量缺陷和问题。
(五)监理单位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理职责,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重点部位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在业主对房屋自行装饰装修前,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对整个装修过程进行监督,避免因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引发质量纠纷。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改进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注重把关键环节抽查和随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努力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质量监督。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加强对住宅工程的巡查、抽查,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部位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特别是对那些受理质量投诉不及时、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定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通告、公示等方式对不良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市场约束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质量纠纷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托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有条件的可建立激励机制。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这个工作重心,积极认真的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要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的实际,切实做好调解说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当用户与开发企业争议较大时,可依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问题工程进行鉴定,科学论证、分析原因,尽快使质量投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