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4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州委、州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全面履行部门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

    第五条  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六条  副局长、调研员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参加州委、州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工作问题的,要及时向局长或局务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交有关科室办理或存查。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工作;各科室、单位的副职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科室、单位工作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需向局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同时,局长决定的事项,科室、单位负责人也应报告分管局领导。  

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协商,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用心用情用力、尽心尽职尽责、倾心倾注倾力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州政府审议的重要决策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重要政策规定等事关全局的事项,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系统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十三条  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局机关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具体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科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局务会议汇报,并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州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局党组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综合理论、法律法规两个主要类型,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住房城乡建设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现代科技和行政管理知识。

第二十三条  集体学习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和局机关各科室副科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视情况安排三个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局务会议理论学习组学习,学习原则上3个月召开一次;局党总支理论学习,学习原则上3个月召开一次;干部职工理论、业务学习,学习每3个月举行一次;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理论、业务学习,学习1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习主要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网上学习、专题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二十六条 由局机关党组负责年度学习计划和集体学习的组织实施。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局职工会议、科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州性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秘书记录,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成员根据议题需要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局党组会议按照《中共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制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局长主持,局务会议秘书记录。局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部署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重要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局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五)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长办公会秘书记录。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单位提报议题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局党组、局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科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听取有关科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三)听取有关全国、全省、全州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四)研究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专题会议按照局领导的工作分工,由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必须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局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局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拟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须提前2天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科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有主办科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

第三十四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要向局长请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须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第三十五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配合。各科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年初各科室、单位要将本年度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送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各科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会后应将局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局办公室存查。各科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条  局机关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公告,以局机关名义报送州委、州人大、州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州政协、州纪委、州委组织部的文电,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由局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纪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签。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承办的公文须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并签字,送局办公室审核,由局领导签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将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文电直接送局领导签批。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局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科室意见应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以州政府或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拟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签后,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其办文程序同局发文,拟办单位拟稿人、办公室负责人、局领导在规定栏内签字。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事宜。凡主送州委或州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或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科室负责人阅。局领导签发后,如需更改文件,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签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文件,由有关科室复审并签字,经局领导签发同意后,局办公室方可盖章。

第四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与系统内或州直有关单位之间开展一般性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科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头,科室负责人签批,盖科室业务印章。若需盖局印章的,须经局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科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科室、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自行发布。

第四十八条  提请州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研究决定的地方性规章草案,须经局办公室审查。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科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局领导审定。

第四十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填写翻印文件处理单后,直接印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

第五十条  局机关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便于知情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各科室、单位接办理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科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科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科室、单位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局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科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二条  需局领导批阅的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表示已阅知。各科室办理会签文和答复征求意见稿,同意来文单位意见或经协商后同意修改意见的,主办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同意有关修改意见已与对方协商一致字样后,方可送局办公室审核。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均应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第九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公信力和执行性。

第五十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

第五十五条  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州委、州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

(二)中央、省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机关及局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或群众上访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科室、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科室、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送局办公室。贯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7天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科室、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局机关承办科室、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州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局办公室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七条  凡属督查工作内容,由局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督办和协办科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州领导、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局机关各承办科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各承办科室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科室。

第六十条  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六十一条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局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六十二条  局领导代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局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要求报批。

第六十三条  局领导外出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四条  局领导接待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待。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中发〔201211号、中办发〔20123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云建党组〔201313号)以及《西双版纳州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和会风,切实精简文件,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预算安排,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支出,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重大请示事项,需由州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须向州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七条  局中心工作要与州委、州政府工作保持高度一致。局领导及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局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应事先报经局主要领导或州政府同意。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局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州出差或休假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组织部门备案;副局长离州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同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差或休假结束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其他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必须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书面告知局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局党组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共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组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局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党组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由局党组同意。

第七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严守机密。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评审会要通过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具体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央、省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局属单位参照制定工作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