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建环保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5-14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

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建环保工程系列

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现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建环保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云建人〔20121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按文件要求的程序认真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并将申报材料于201261日至71日内送达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未尽事宜,请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改办联系。

联系人:黄吉华;联系电话:0691-213312513578108097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建环保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云建人〔201217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建环保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云南省城建环保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环保系统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建筑安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房地产、装修装饰、工程检测、工程测量、工程造价、给排水、建筑电气和暖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昆明市)。

二、评审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资格2周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任工程师资格4周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任工程师资格5周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资格5周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任工程师资格5周年以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文件要求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精神执行;

三、评审材料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2012年资格审议评审名册》一份(报送Excel电子版)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须贴近期小一寸照片。填写业务自传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所在单位对其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三)不符合免考条件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工程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单位聘书或聘用证明(5年以上)

(七)培训(进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论文2篇(指定其中一篇为主论文);

(十)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主管单位《委托评审函》。

四、评审时间

城建环保工程系列高评委会定于20128月召开。报送材料时间为201271日至731日。

五、申报评审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性强,标准条件严格。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书。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如已经评审通过,一律取消任职资格。申报人必须在资格评审表自我鉴定栏中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证件不实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章及申报评审工作;人事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审核签章申报评审;

(三)各级主管部门需审核各种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的需提供原件审验;

(四)请相关单位或申报人员到www.126.com网站,登录邮箱(登录帐号:km4320647、登录密码:km123456)收件箱中自行下载2012年资格评审名册(Excel电子版),填写后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

(五)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委托评审函》外,其他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

(六)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人员的材料只清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请申报人员做好所需相关材料的备份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请在规定时限内将评审材料装袋后报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提前或逾期不予受理。未尽事宜,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联系。

 

附件: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

 

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经济组织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单位自主聘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凡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具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或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户口和人事档案是否托管的限制,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参加考试或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报名条件的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学历和年限的要求,有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暂不要求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七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直接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是:

(一)人事档案已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二)未实施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推荐评审,即:申报初级职称资格,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县(市、区)或本州(市)相应初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中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州(市)或相关行业相应中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高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省相应高评委会或已获得评审权的州(市)相应高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符合考核认定职称规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考核定职相关事宜;未实施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初级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级资格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从省外引进到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其资格按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后,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非公经济组织须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受理在本单位兼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非公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