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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项规章制度汇编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5-29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规章制度汇编
为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一项 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管理
(一)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二)严禁在办公室上网淘宝、看电影、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严禁上班时间窜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严禁在机关内闹事骂人,扰乱工作秩序;严禁参与具有赌博性质的玩牌、打麻将、下棋等。
(三)考勤标准
1.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2.不按时上下班的,早上8点以后外出吃早点的视为迟到;对接送小孩(指年龄在7岁前的小孩,不含7岁)的职工,上午上班时间可推后 20分钟,下午下班时间可提前10分钟;对婴儿哺乳期的女职工,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3. 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如:住院、婚丧喜事)需说明缘由。
(四)考勤抽查
1、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每个科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登记,科长以上人员考勤由办公室登记,每周由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负责职工的考勤汇总、公布及备案。每月考勤汇总情况于次月初张榜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意者,可在公示5日内到办公室核对考勤,否则视为认可。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一年内迟到和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优秀等级的评选,迟到、早退累计20次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年终考核。
2、单位组织的一切党政、行政、工青妇等集体活动,不论工作日、非工作日,参加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二、干部职工请假休假制度
为确保局机关、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休息、调整,结合部门、单位各自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休假。
(一)事假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同意;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3.副局长请假,时间较短的,由局长审批;时间较长的,由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州政府分管领导。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请假,由局长审批。
4.书记、局长请假,按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因急事来不及写假条的,请假人应及时打电话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事后1天内补假条;假满后确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1天内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请续假,事后在原假条上注明事由。
(二)病假
1.干部、职工因病住院请病休假,应持有就医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休病假。病休证明交由办公室备案。
2.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请假连续一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再享受规定的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与配偶和父母团聚一夜或半个白天的)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含往返路程所需的时间。
(四)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职工,初婚为晚婚的,给予增加到15天的婚假。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五)产假
女职工产后给予产假90天;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的妻子晚育的,给予男职工7天的护理假;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休假。
(六)休假
公休假(带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休假适用对象为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职工。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不含10年)的,年公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不含20年)的,年公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年公休假15天。以上公休假天数均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1)职工脱产外出学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七)双休日、节假日
(1)各科室、部门原则上要保证职工每月至少能够享受2个双休日;要保证职工每年至少能够享受二分之一的法定节假日。
(2)各科室、单位因工作需要占用职工双休日、节假日的,采取集中安排补休时间的形式,每季度安排一次3至5天的中休,每年安排一次7至10天左右的大休;中休、大休总天数不超过所占用的双休日、节假日总天数。
(3)异地交流任职(挂职)的干部,局里每月(省内)或每季度(省外)至少安排其休假回家探亲一次(可与出差、开会结合)。
第二项 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勤俭节约、热情周到、突出特色的原则 。
二、公务接待工作具体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经请示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统一安排,由科室(单位)负责对口接待。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各科室(单位)领取接待通知单,凭接待通知单接待,接待通知单注明规定接待时间、食宿标准、住宿人数、用餐人数及陪餐人数。
三、接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住宿费、餐费等)原则上用公务卡消费,由接待科室统一支付,在公务接待结束后7天内持发票到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结帐时必须一事一单不得交叉,提供接待通知单、正式发票(并附菜单、住宿单等原始凭据),由计财科负责审核后,按程序签批报销。按接待批次一次结清,不得挂账。
四、住宿标准:部级领导干部安排住四星级酒店;厅级、处级干部安排住三星级酒店,原则上每人一间;其他干部原则上按床位安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入住定点酒店。
五、用餐标准:严禁上高消费场所,主要以特色风味餐为主,用餐不上香烟和贵重酒类,使用当地酒水。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接待标准的,须报局办公室批准。
第三项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本部门所有公务车辆是为保障公务活动而购置,属于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局领导及机关各科室、部门的工作用车。
二、车辆的日常管理实行专职驾驶人员负责制,局务用车共5辆,云KF7789、云K16548、云K24273;云K24330、云KC5311。驾驶员对各自负责的车辆必须履行车辆安全行车、维护维修、清洗保洁、油箱用油等工作职责,保持车容整洁和良好的行车状态,确保安全驾驶。
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长途(景洪城区以外)公务派车由相关用车科室、单位填写派车单,交办公室签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驾驶人员凭派车单方可出车。城区公务派车由用车人口头向办公室主任申报,经同意后安排驾驶员出车。未经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同意,擅自使用车辆一律视为公车私用。为便于工作需要,持合法驾照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城区可自行驾车。
四、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干部职工(含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借车让他人驾驶,除正常出车外,车辆一律对号停放在州住建局办公楼附楼车库内,节假日入库封存。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五、车辆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行使时,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汇报车辆情况,以便调整用车,严禁车辆带病上路。驾驶员出车归来,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如实填写出车旅程单,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可。
六、驾驶员应随身携带并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做到随叫随到,保障日常工作的用车。驾驶员未安排出车时,应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七、严禁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行驶等情况的发生,因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因乘车人指使驾驶人违反规定行驶导致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由驾驶、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九、驾驶人应自觉维护部门形象,不开“英雄车、赌气车、霸道车”,不能与执行公务的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发生冲突,应虚心接受和服从管理。
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或乘车人要按照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不得擅自移动车辆,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办公室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损失由肇事人承担。
十一、车辆实行报修制度,定点修理厂修理。在州内城区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经用车领导签字。车辆维修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由办公室核实后方可维修;5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办公室审核,计财科核实,报经局长同意后进行维修;1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需定点以外厂家修理的,须经局领导同意。出车途中需修车的,有条件的应先电话报告办公室,再行修理。
十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在景洪城区内加油,必须凭《加油通知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未开单的,须在2天内补单,无单加油一律不予报销。驾驶员到州外的油料、车辆过路费等,其单据须经用车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后,1周内核销。
十三、其他部门用车、对外服务用车须办公室同意,经局领导批准。
十四、发生非机械事故肇事,负主要责任以上,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驾驶员,当年年终实绩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
十五、车辆实行定点清洗。原则上每周清洗一次,需增加清洗的要注明原因。
十六、车辆加油、洗车等费用,买卡消费的,由办公室到定点单位办理,财务统一结帐。
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