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02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项目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承诺
时限
备注
1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六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48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资质核准下放州级。
建筑业企业 20个工作日  
2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外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登记 行政许可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承包方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并向承包方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省外企业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2009年9月1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第六条:“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州外施工  企业 现场办理 审批权限:在我州从事建筑活动的州外施工企业
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五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建〔2004〕759号)第二条:(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第68项:“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 30个工作日  
4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许可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一)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二)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三)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四)经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五)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六)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3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调整方式:部分下放,除超限高层建筑,使用减隔震技术等新技术、新材料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甲、乙类建筑工程审查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建设单位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除超限高层建筑,使用减隔震技术等新技术、新材料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甲、乙类以外的建筑工程
5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第二款:“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第69项:“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子项目)”,下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企业 13个工作日  
6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47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调整方式:部分下放,三级资质核准下放州级。
企业 13个工作日  
7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批 1.房屋建筑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 行政许可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公告)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修正,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城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2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3〕42号)附件2第20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除超限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工程和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外,其余大、中型建筑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筑的初步设计(其中,5万平米以下、单体公共建筑5千平米以下、住宅12层以下由县市审批)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中型以下设计规模的市政工程
8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经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46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调整方式:部分下放,三级以下核准下放州级。
企业 20个工作日  
9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一、二级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三级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第十二条第二款:“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5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调整方式:部分下放,三级资质核准下放州级。
企业 13个工作日  
10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修订)》(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接受年度复审。”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0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调整方式:部分下放,三级资质核准下放州级。
企业 13个工作日  
11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除城市供气、供水以外) 行政许可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修订)》(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特许经营的范围:(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三)城市绿化的养护;(四)城市公共客运;(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清运项目;(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广场、公共停车场、洗车场;(八)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特许经营项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0日。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20日内向特许经营者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第二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1第37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含在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中)”,取消方式:部分取消,“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项目中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经营”不再核发许可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1项:“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调整方式:部分下放,除城市供水以外下放。
企业 1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