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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8-06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城镇《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2025年9月6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 603675887@qq.com
2.电话(传真):0691—2267996
3.通信地址:景洪市园林巷9号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请在信封上著名“意见征集”字样)
4、联系人:刘碧俊
附件: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6日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 | 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超出墙体的安全设施;换气扇设置不隐蔽;空调外机设置不隐蔽;不规范设置空调排水管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教育后主动改正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次违法后,未按规定整改或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50-200元罚款 | |||
| 严重 | 首次违法后,拒不整改或三次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300元罚款 | |||
| 2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雕塑、公用设施和街道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清除恢复原貌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次违法后,限期内未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20-200元罚款 | |||
| 3 |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对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未完成栽培、整修工作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覆盖剩余渣土。)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渣土裸露路面或人行道上面积5㎡以内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作业者对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未清扫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覆盖剩余渣土的。渣土裸露路面或人行道上面积5-10㎡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200元罚款 | |||
| 严重 | 作业者对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未清扫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覆盖剩余渣土的。渣土裸露路面或人行道上面积1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罚款 | |||
| 4 | 禁止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花坛(池)、草坪等行为。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一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毁的,应当照价赔偿;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毁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造成损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200元罚款 | |||
| 5 | 未规范(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灯箱、霓虹灯等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整修或拆除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经审批后,未按审批方案实施或污损 | 责令改正,处200-500元罚款 | |||
| 较重 | 未有效维护,出现损坏、脱落,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罚款 | |||
| 严重 | 未有效维护,造成人员伤害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 |||
| 6 | 运输散体(或流体)的车辆未采取封闭或者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到指定地点整改;违反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封闭或者覆盖措施的,每车(次)处200元罚款。因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及时清除,并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采取严密封闭、覆盖措施,未造成路面污染 | 责令及时改正,每车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因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造成较轻路面污染,污染面积100㎡以下 | 责令及时清除,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10元罚款 | |||
| 较重 | 因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造成较重路面污染,污染面积达100-300㎡ | 责令及时清除,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20元罚款 | |||
| 严重 | 因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造成严重路面污染,污染面积达300㎡以上 | 责令及时清除,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30元罚款 | |||
| 7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整改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占道经营 | 责令及时清理,处50-200元罚款 | |||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占道面积达5㎡以上 | 责令及时清理,处200元以上-300元罚款 | |||
| 8 | 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工地范围边界有超过1.8米以上高度挡墙等原有能保障安全遮挡物除外)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设置有封闭围挡设施,或设置有封闭围挡设施,但围挡不达标(高度低于1.8米、安全、整洁、美观),首次违法,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整改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次违法后,围挡未封闭未按要求整改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及时改正,处500-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首次违法后,围挡未封闭未按要求整改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及时改正,处3000元以上-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首次违法后,围挡未封闭未按要求整改的,造成危害后果较重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及时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
| 9 | 施工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整改的 | 不予处罚,责令改正 |
| 一般 | 同一项目工地,2次发现未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 责令改正,处500-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同一项目工地,3次发现未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同一项目工地,4次及以上未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
| 10 | 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带出污物污染道路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且污染面积50㎡以下 | 责令限期清除,处500-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采取措施防止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带出污物污染道路,造成较轻路面污染,污染面积100㎡以下 | 责令限期清除,处3000元以上-10000元罚款 | |||
| 较重 | 未采取措施防止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带出污物污染道路,造成较轻路面污染,污染面积100-300㎡ | 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未采取措施防止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带出污物污染道路,造成较轻路面污染,污染面积300㎡以上 | 责令限期清除,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
| 11 | 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或建筑材料)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堆放面积较少10㎡以下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堆放面积10—100㎡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堆放面积100—200㎡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堆放面积200㎡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
| 12 | 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道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局部受到污染 | 责令改正,处500-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城镇水管道堵塞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城镇水管道堵塞及大面积污染城镇道路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
| 13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与相邻或分期在建地块,应采取安全、美观有效措施隔离)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次责令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m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首次责令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20m³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首次责令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20m³以上或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 |||
| 14 | 在城镇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餐饮经营以及废品收购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油类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污染面积为5㎡以下 | 责令改正,处50-300元罚款 | |||
| 较重 | 污染面积为5—10㎡ | 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1500元罚款 | |||
| 严重 | 污染面积为10㎡以上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罚款 | |||
| 15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30-2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300元罚款 | |||
| 16 | 单位和个人定点向垃圾桶内倾倒垃圾的,应当向环卫单位交纳垃圾代运处置费。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并对个人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不予处罚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并对个人处30-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2000元罚款 | |||
| 17 | 无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卫单位代办,并交纳垃圾代运处置费。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不予处罚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处1000-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处2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 |||
| 18 | 经许可在城镇街道摆摊设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并向环卫单位交纳垃圾代运处置费。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并对个人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不予处罚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垃圾代运处置费,并对个人处30-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2000元罚款 | |||
| 19 | 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其他废弃物;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规模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放养畜禽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环卫设施的,按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及时清理,处10-50元罚款 | |||
| 20 | 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 轻微 | 尚未开始清洗,无积水,经教育驶离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 一般 | 污水面积达到10㎡ | 责令改正,处200-500元罚款 | |||
| 较重 | 污水面积达到20㎡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污水面积达到30㎡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 |||
| 21 | 在垃圾桶(或果皮箱)内焚烧垃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 一般 | 焚烧1个 | 责令改正,处200-500元罚款 | |||
| 较重 | 焚烧2—3个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焚烧4个及以上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 |||
| 22 | 在城镇建成区规模养殖或放养畜(禽)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规模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放养畜禽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环卫设施的,按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教育后主动改正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放养鸡、鸭、鹅等禽类 | 责令改正,处50-200元罚款 | |||
| 较重 | 放养猪、牛、羊畜类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300元罚款 | |||
| 严重 | 规模养殖禽类、畜类(禽类达5000只,猪羊200头,牛50头。依据来源:农办牧〔2018〕28号 附件6) | 责令改正,禽类处5000-10000元罚款;畜类处10000-20000元 | |||
| 23 | 随意倾倒渣土和废弃物,向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和其他水面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倾倒2m³以下 | 责令改正,处100-500元罚款 | |||
| 较重 | 倾倒2—5m³ |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倾倒5m³以上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 |||
| 24 | 擅自占用、改建、移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 轻微 | 移动环境卫生设施 | 责令改正(恢复原位),不予处罚 | |
| 一般 | 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 责令改正,处300-500元罚款 | |||
| 较重 | 擅自改建环境卫生设施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800元罚款 | |||
| 严重 | 擅自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 责令改正(赔偿),处8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 |||
| 25 | 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二次违法或造成环境卫生设施轻微损坏的 | 责令改正(赔偿),处3000-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三次违法或造成环境卫生设施严重损坏的 | 责令改正(赔偿),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罚款 | |||
| 26 | 养犬人的犬只在户外活动时损坏公共绿地或对犬只排泄物未清除的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二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50元罚款 | |||
| 备注:“处罚标准”一栏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