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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16
关于征求《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银行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行为,切实维护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建房〔2021〕128号)、《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西双版纳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西建房〔2021〕18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反馈至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蔡子敏,联系电话:0691-2122735。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6日
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行为,切实维护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建房〔2021〕128号)、《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西双版纳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西建房〔2021〕189)》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指导监督全州监管银行年度评价工作,并适时公布评价情况。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严格履行与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业务负责人,并配备专门的经办人员,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监管银行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监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同纳入综合考评。
第六条 考评基础分为100分,以年度作为计分周期,计分周期届满,重新开始计分,并将上年度的计分记录予以存档。
第七条 评价信息主要通过预售资金监管平台记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开发企业反馈情况等方式获取。
第八条 监管银行评价分为三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97分为合格,98分以上为优秀。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违反银行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由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监管银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扣分,不设加分项。
(一)擅自将按揭贷款划转至非监管账户,每笔(次)扣40分。
(二)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擅自拨付、扣划监管资金的,每笔(次)扣40分。
(三)自按揭贷款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按揭贷款缴存监管账户的,每次扣20分。
(四)进出账目2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对账的,每拖延一天扣1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每拖延一天扣2分。
(五)符合预售资金拨付条件,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资金拨付的,每次扣5分;未按监管资金拨付审核内容拨付监管资金的,每次扣5分。
(六)明知购房款应进未进入监管账户的行为,未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的,每次扣1分,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次扣2分。
(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于当日未告知监管机构,每次扣2分。
(八)入账资金未对应楼盘信息的,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核实并进行更正的,每笔扣1分。
(十)对检查结果和建议不进行整改或在要求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5分。
(九)无故缺席预售资金监管会议、培训、约谈等活动的,每缺席一次扣5分。
第十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新增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一)拒不接受监管机构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的。
(二)擅自将按揭贷款资金截留或拨付到非监管账户的。
(三)未经资金拨付审核,擅自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擅自挪用监管资金的。
(四)不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等相关义务,对检查结果和建议不进行整改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被金融监管机构查处的。
整改期间,监管部门有权暂停监管银行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将监管银行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诚信单位,暂停或终止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合作单位。暂停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在对具体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终止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给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被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的,由开发企业重新选择监管银行,原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全部划转至新的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对扣分有异议的,应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监管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关于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关于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的采纳意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