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公示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08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公示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按照《办法》已试点为景洪市内58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信用等级,覆盖农业企业、专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主体。结合试行以来收到的问题和反馈,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补充完善批量评定相关流程和时限,优化评定程序,减少批量评定中存在的重复审批流程。

二、对评定审查用表进行优化,新增批量评定相关表格。

三、补充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填写模板,规范填写要求。

现对修订后的《办法》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景洪市

公示时间:2023128日至1214日(7天

公示期间,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景洪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

    景洪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0691-2564191 

通讯地址:云南省景洪市勐捧路27号

邮编:666100

 

          

                 景洪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8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信贷资金支农力度,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推进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洪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依据《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洪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28号)成立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第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按照坚持标准、政银联动、动态调整、配套激励的原则,共同构建信用评定机制。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各涉农金融机构联动,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及复评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以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及各涉农金融机构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严格按照附件1评级标准进行评分。

AAA 级:得分在180(含)分以上,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AAA级:

1.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环保或安全整改未达标的;

2.创立不足3年的;

3.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不满2年的。

AA 级:得分在150(含)至180分,上一年经营亏损的不能评为AA级及以上。

A 级:得分在100(含)至150分。

B 级得分在100分以下。

C 级得分在60(含)至100分以下。

D 级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七条 信息共享。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农经站发送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名单推送至各涉农金融机构,各机构应按照第八条所述流程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复评)工作。每次评定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评定结果至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及各涉农金融机构。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流程

提出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或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涉农金融机构根据需要,依据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起批量评定申请。

调查初评

1.信息收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受理农经站或涉农金融机构均可通过整村推进、入户调查、相关系统数据筛选、借助互联网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了解、收集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2.等级测评。申请受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指标进行测算、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填写附件1实际得分、附件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后发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进行批量评定时,受理机构应当为每一户待评定主体逐一填写附件1及附件3。

3.评级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受理机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新型农业主体开户行征求意见。开户行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附件2中的开户行意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受理机构即为新型农业主体开户行,则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填写附件2中的开户行意见。如进行批量评定时,开户行应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反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后,使用附件4填写开户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开户行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景洪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附件2中填写相关评审意见并发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进行批量评定时,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使用附件5反馈评定意见。在批量评定过程中,各环节处理时限可视具体参评主体数量适当延长。

评级拟定。领导小组在完整接收相关申请材料和各机构的评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综合评定标准及评审意见拟定信用评级。

评级公示。被评为AAA、AA、A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领导小组统一进行评级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如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级认定。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进行评级认定。

第九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评定等级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对评定信用等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小组有权取消新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或2年期满仍未对相关情况完成整改的均不予受理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级申请:

提供虚假资料;

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限制性行业;

拒不配合涉农金融机构监督与信贷管理;

已在工商登记注册,但工商复评未通过;

有违法行为;

被有关部门处罚;

存在恶意违约行为;

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利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需重新评定:

经营困难或财务明显恶化;

出现严重安全事故;

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

发生其他附件1中评分流失项所述事件。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信贷优惠。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各涉农金融机构综合本机构实际可为评级为A级及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成员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不同档次的优惠。

第十二条 贴息优惠。A级及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涉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贴息优惠。

第十三条 其他服务。

(一)服务优先。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成员在相同条件下,各涉农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给予其优先使用本机构推出的农村金融特色信贷产品,优先获得资讯、结算、普惠金融卡年费减免等各种优惠服务。

(二)手续简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提高业务效率。

(三)其他优惠。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

第四章 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信用等级实行3年1复评制度。

第十五条 惩戒机制。

信用预警动态更新及复评时,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涉农金融机构对短期内个别指标未能达到评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信用预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前各相关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政策和相关规定暂停其享受相关优惠措施。

信用惩戒采取信用预警后,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或在评选期内违反评选规定、多项指标达不到评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相关机构应将情况如实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撤消其信用等级,各相关机构停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多方联动。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门、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整合多方资源,凝聚多方力量,为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项目推介、科技支撑、农资保障、市场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做好基础保障,在资金组织、贷款投放、不良清收、代理业务、民生业务等方面争取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共同推动信用创建成果运用。对于等级评定未达到A级,但有较好发展前景且积极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加强培育和扶持,帮助其改善不良状况,推动经营向好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修订、完善等。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评价标准

2.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审查表

3.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批量评定审查表(受理机构)

4.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批量评定审查表(开户行)

5. 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批量评定审查表(主管/办部门

附件1: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评价标准.xlsx附件2: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审查表.docx附件3: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批量评定审查表(受理机构).docx附件4: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批量评定审查表(开户行).docx附件5:景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批量评定审查表(主管办部门).docx